发泄情绪?刑拘
法律人2023-11-20 10:14:210阅
据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通报:针对网传“太阳宫某小区有人高空抛物”视频,经核实,事发于2020年6月30日。
犯罪嫌疑人王某东(男,40岁)因家庭矛盾发泄情绪,从位于13楼的家中将花盆等物品抛出窗外,未造成人员受伤。7月1日,王某东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5.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来源:平安朝阳 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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