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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苑文萃|法院执行程序中利息计算截止时间问题之浅议

法律人2023-05-10 23:44:460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银行的诉讼请求往往是解除借款合同或者宣告贷款提前到期,从而要求借款人清偿所有的到期和未到期的借款本息。诉讼中,对于银行账单日之前已经产生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等),法院在判决中能够确定数额。但对于此后产生的利息,由于数额尚无法确定,法院会判令借款人清偿自账单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执行程序中,在法院成功扣划被执行人财产特别是成功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房产后利息计算截止时间的确定时,所采取的作法并不统一。

一、司法实践中法院的三种作法

第一种是以“拍卖成交日”作为利息计算截止时间。该做法的理由是:自拍卖成交日起债务人的财产已被拍卖,债务人亦丧失被执行财产的控制权或所有权,应视为债务人已被强制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因此,认为执行中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应当以被执行财产拍卖成交日为准。

笔者认为,“拍卖成交日”作法,侧重于债务人利益的保护,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却不够,因为拍卖成交后还有买受人付款、法院发放案款等工作,有时这个过程也是比较长的,期间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利息损失无人来承担。因此,若以拍卖成交日为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对银行显然不公平。

第二种是以“法院控制日”为利息计算截止时间。该观点认为执行中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应以执行款到达法院账户的时间为准。该种观点认为,债务人财产被强制拍卖变现、执行款汇入法院账户后,即应视为债务人已被强制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债务人没有义务再承担此后的债务利息;同时,债权人在执行款汇入法院账户后,即可申领,故债权人的利益亦不因此受损。因此,以执行款汇入法院账户作为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可以有效地平衡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利益的保护。这种作法尽管较“拍卖成交日”作法有所进步,但在法院案款发放时间较长时,对银行仍然明显有失公平。

第三种是以“实际清偿日”作为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认为执行中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应以债务获得实际清偿的时间为准。该种观点认为利息的计算时间起于货币资金贷出时,终于货币资金收回时,将利息计算截止时间确定为债务实际清偿的时间,是债获得全面履行的内在必然要求,同时亦兼顾了交易秩序维护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护,有利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并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笔者认为,该作法尽管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却忽略了债权并非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履行而在执行程序中得以实现这一特殊情况。在被执行人的房产被司法拍卖后,将债权人最终领取案款的实际清偿日作为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无疑会将法院发放案款时间等非因债务人原因而产生的利息损失计算在债务人头上,这对债务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二、法律对此的规定

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可见,对于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方式实现债权的利息计算截止时间,《解释》规定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这其实还是基本上沿用了“拍卖成交日”说,只是将具体利息计算截止时间定为成交裁定生效日。而且,尽管上述《解释》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为了结案的方便,仍然采取第一种方式即以“拍卖成交日”作为利息计算截止时间。对于拍卖成功的房产,法院为了及时结案,往往在拍卖成交后、成交裁定作出前即要求银行提供成交日的对账单并提交结案申请,以成交日的对账单数额作为实际清偿日的本息数额。结合前面的分析,该规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均不强。

三、笔者的建议

笔者认为,在上述三种作法中,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同时考虑到债权人是在执行程序中借助国家司法机关实现债权的实际情况,采取“法院控制日”作法相对公平、合理一些。即以执行款汇入法院账户作为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也就是《解释》第三条中所谓的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另一方面,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并不等于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之日,自执行款汇入法院账户到法院发放案款的时间里也会产生利息的,特别是对于案款数额较大、发放时间较长的情况,其产生的利息也是比较客观的。按照现在的作法,这部分利息要由法院上缴财政,归国家所有。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担当的角色是居中裁判者,依法应收取的费用是诉讼费、执行费等,对于执行案款在法院账户产生的利息,法院无权留取,应该向债权人发放,对于前述情况,可以弥补银行的利息损失;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以全部清偿,则应当向债务人返还。这样,不仅能够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更能够提高国家司法权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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