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持借条起诉“债务人”被驳回,怎么回事?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纠纷是民间常见纠纷之一,随着人们法律意识提高,借贷关系中都有意识的要求出具“借据”,从而避免口说无凭的境地。
然而,有人手持借条要求债务人还钱向法院起诉却被驳回,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
2019年12月份,泸县人贾xx与徐xx原是同乡朋友关系。2013年徐xx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承包劳务工程,资金流动困难,遂要求贾xx出借十五万元现金以解资金周转困难。徐xx随即出具了亲笔签名的一张借条,注明了借款用途。
虽然徐xx出具了借条,但贾xx收到借条后并未履行支付义务,也没有通过银行卡转账,徐xx在未收到款项的情况下,也没有要求撤回或销毁借条。
2019年12月,贾xx一纸诉讼状将徐xx告上法院,诉请徐xx归还15万借款及利息。法院受理立案后,公开进行庭审。
由于案情特殊,审判法官还通过远程采访,核实证人证言,通过庭审质证辩论法院认定借条是客观,真实的,原被告均无异议。但贾xx主张借款合同成立的证据不充分,其提供的证人和证言不能证明借款合同成立,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贾xx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民间借贷普遍在于现实生活中,也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处理的较多的民事纠纷案件,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当事人仅凭借条起诉未必能赢官司,因为借款的成立要有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0条,以及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9条,更进一步释明了借贷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带宽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贷金到达借款帐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帐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帐户实施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的。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或借款合同的成立是有条件的,本案例当事人贾xx仅凭一张借条起诉债务人,但是其未能出具打款或转帐等相关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借款合同成立,所以被法院驳回诉讼。
启示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学习到民间借贷的成立是有严格条件的。
除应有必要的借条外,还需实际交付,如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形式交付的借款,一定要保存好支付凭据,具备支付款项的凭据结合借条,提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诉求,其诉讼请求方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如果当借贷关系不成立时,当事人出具的借条一定要撤回销毁,避免产生民事纠纷。
文章来源:律图网周皓律师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