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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拍了这个视频后外泄,致女子自杀,被判刑8个月!

法律人2023-12-06 15:06:140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冀0433刑初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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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馆陶县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队员,户籍所在地邯郸市馆陶县。

因本案行为于2016年9月3日被馆陶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9月10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后羁押于馆陶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馆陶县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民警,户籍所在地邯郸市馆陶县。

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9月9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居住于馆陶县。

02

案件审理经过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以馆检公诉刑诉[2016]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申志鹏,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郑建国、张东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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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称/辩称: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中上旬一天的下午,馆陶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辅警王某某、宋某、王某、董某四人在没有正式民警的带领下,驾驶警车超出其巡逻范围,发现一辆轿车停靠在路边。

王某某等四人随即下车,对车辆进行盘查,拉开车门后发现韩某1和张某2正在车内副驾驶发生性行为,王某某使用手机对车内情况进行了录像。

随后王某某等四人将两人带至馆陶县巡特警大队东院,宋某向馆陶县巡特警大队东院负责人杨某某汇报后,杨某某安排宋某等人对两人进行调查询问,经询问,证实两人系情人关系,后在杨某某的授意下,宋某等人收取张某28000元,然后让两人离开。

宋某等人将收取的8000元交到杨某某手里,杨某某将这笔钱的30%或40%返还给宋某,宋某四人将钱某分。事后,王某某用手机拍摄的车内视频没有及时删除或交专人保管,且多次让他人观看该视频,导致该视频在2016年8月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

2016年8月30日7时许,韩某1因视频外泄到馆陶县巡特警大队讨说法时,喝下其随身携带的农药,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9月1日死亡。该事件被各大媒体网站报道、转载,引起社会强烈关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王某某系坦白,真诚悔罪,建议从轻量刑。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杨某某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建议从轻判处。

02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馆陶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辅警、杨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一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但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杨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03

法院裁判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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