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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十年前借出200万,现在还能要回来么?看完全懂了!

法律人2023-12-07 00:5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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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旧债,TA不还,他也不讨

2008年2月19日,林先生向S公司账户转款200万。两天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写明“S公司向林某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2月21日至2008年3月11日。” 借款到期后,S公司并未及时还款,林先生也没有及时追讨。 2009年3月6日,S公司和林先生商议还款事宜,并在原《借款合同》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后面,手写了补充内容:“鉴于本金借款期限已逾,为维护林某权益,双方于2009年3月6日协商同意本合同法律时效推延至S公司向林某归还借款之日,并同意林某有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的权利。” 一晃十年时间转眼就过去了。这期间,S公司没有主动还款,林先生也没有及时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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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后,告上法院,还能要回来么?

直到2019年9月,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S公司归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该款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08年3月12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的利息。 庭审中,S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虽然属实,但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而且,《借款合同》第九条的“其他约定事项”系林先生后来自行补上去的,不具有真实性。 林先生则认为,《借款合同》第九条的“其他约定事项”的手写内容是双方于2009年3月6日达成一致意见后,他才写上去的;而且,双方既已约定诉讼时效延长,那么本案诉讼时效并未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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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两年诉讼时效已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自2017年10月1日起,民法总则施行。其中,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要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规定。 因为林先生和S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届满是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所以诉讼时效期应为2年。 诉讼时效的规定为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排除其适用,也不允许当事人对其期间的长短进行约定,这是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先生和S公司关于延长诉讼时效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对该约定不予认可;林先生主张权利时已超法定期限,故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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