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适用哪些情形?附案例!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制定国家监察法,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体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推出“漫画说法”系列,一起来看《漫画说法》之留置适用哪些情形?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案例1】2011年至2017年,江西省某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应某在担任该市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21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04万元;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2540.89万元。由于该案行贿人数众多、金额巨大,案情重大、复杂,为查清案情,2018年3月,江西省纪委监委对应某进行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2月,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应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案例2】2018年5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云南省纪委监委对该省某大学党委原副书记、原校长蒋某进行审查调查,但直到第二天,专案组人员一直无法与蒋某取得联系,经分析研判,专案组确定蒋某已潜逃。云南省监委随即成立追逃小组,果断向云南省公安厅寻求合作,对蒋某发布网上追逃和通缉令。最终走投无路的蒋某,在自己藏匿的公寓内被云南省纪委监委专案组人员当场抓获,并被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3月,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案例3】2018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纪委监委以涉嫌受贿犯罪对该区九堡街道牛田社区党委原书记周岳甫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在调查中,行贿人杭州市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沈明达拒不配合调查,并销毁涉案证据。江干区纪委监委对沈明达采取留置措施后,沈明达承认了向周岳甫行贿的事实。随后,周岳甫也如实交代了收受沈明达提供的干股和分红款的事实。沈明达最终承认周岳甫收受由其代持的杭州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10%干股的事实,周岳甫也如实交代了通过这一方式获得分红款120万元的情况。经江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周岳甫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沈明达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该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被处罚金100万元。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案例4】云南省曲靖市纪委监委在对某市政协原副主席、工商联原主席黄某严重违纪违法案进行初核时发现,该案还涉及该市工商联原副主席何某某、晏某,三人涉嫌共同职务犯罪。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发现,三人此前已订立“攻守同盟”。2018年2月,曲靖市纪委监委对三人进行审查调查,并同时采取留置措施。讯问中,办案人员逐步击破三人此前订立的“攻守同盟”,顺利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8年11月,因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条文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庆市纪委监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