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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同时使用多枚印章的风险,你知道吗?公司印章使用法律风险专题(三)

法律人2023-05-20 05:20:290

案例

2011年9月5日,A公司与B商业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向该银行借款300万元,并由C公司为AB之间的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D公司向C公司出具反担保函,载明C公司为A公司300万借款提供担保,C公司为减少因提供担保可能带来的风险,要求A公司找来D公司向C公司提供连带反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C公司为A公司担保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及后续追偿费用。A公司提供了加盖有D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开某的签字的反担保函。

A公司在案涉贷款到期后未向B银行履行偿还义务,2012年9月29日,C公司为此向B银行代偿300万本金及利息。C公司因向A公司索偿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与D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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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过程中D公司以反担保函上加盖的印章系他人伪造的为由,主张对案涉债务不承担责任。

在庭审质证环节,经法院查明,C公司提交的加盖有“D公司印章”的反担保函上,D公司印章的编号为3305220017192(以下简称 192章),而D公司提交的该公司备案申请书上印章的编号为3305220017292(以下简称292章)。再查明,A公司是由D公司与李某投资成立的,A公司设立登记时,D公司作为股东所使用的印章与C公司提交的反担保函上的印章一致,均为192章。

另外,法院查证得知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开某在案外的另一笔借款中也加盖了192印章,并对贷款材料签字作证,这说明开某对192章的存在是知晓的,D公司对192章的使用持默认态度。

D公司是否需要对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案涉的反担保函上既有D公司的印章,又有D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代理权外观形式要件具备。C公司凭借公司盖印、法定代表人签名以及D公司是A公司股东这些情况,有理由相信出具反担保函系出于D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在D公司无相关证据证明C公司主观存在恶意的情况下,认定C公司已对代理权外观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在接收反担保函的过程中定C公司并无过错。

此外,印章具有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表象,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开某在知晓192章存在的情况下,未限制该枚印章的使用,在A公司设立手续完成后亦未及时收回192章,应视为放任他人使用该枚印章。

因此,法院判决,D公司有192章、292章两枚印章同时对外使用,该公司对反担保函上形成的代理权表象亦负有明显过错,应向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醒

因为交易相对人在交易过程中难以有效识别本次交易中所使用的印章是否为公司备案的印章,公司在日常运营中切忌同时使用多枚同一类型的印章。例如公司曾经同时使用两枚行政章又称为法人章对外签订过合同时,现在仅以案涉合同上所盖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为由,主张其为无效印章,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公司的印章不止一枚,说明公司用章混乱,存在同时使用多枚的可能,不仅不能否定在此期间使用的某一印章的效力,而且还可以推定在此期间出现的其他印章可能是公司使用的多枚印章中的一枚。

所以一旦公司同时使用两枚或以上的印章,也就是说公司的印章不唯一,就不能以不是备案印章为由,否认现在存在效力争议的印章不是其实际使用过印章。交易相对人不负有审查公司使用的印章真实与否的义务。这必将导致公司在诉讼上面临巨大的灾难性的法律风险。

因此,对于业务分布全国各地的企业,为图业务开展的方便,往往会刻制多枚印章,或者为了诉讼上的便利私刻多枚印章,这一图方便的行为,将给公司的经营带来不确定的风险。在诉讼中,只有在公司用章不具有唯一性的情况下,公司才不能否定某一印章的效力。故对方当事人往往通过主张公司用章不具有唯一性来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并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完成自己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1、收集与该公司以前的签订的合同、文件或证明等用章资料,从中寻找使用过不止一枚印章的证据 。

2、查询工商登记资料,寻找该公司存在多枚印章的资料。

3、该公司在其他场合使用或认可过非备案公章的效力。

4、公司提供真伪鉴定的印章样本为不是备案印章。

如果公司同时使用多枚印章时,备案印章与非备案印章在使用效力上并非区别,即使公司制订了多么严格和详细的印章管理制度,也只是公司内部的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等发现公司存在同时使用多枚同一类型印章的情形时,应立即制止并收回非备案印章进行封存或销毁,并对封存或销毁的情况进行公证,以确保公司印章使用的唯一性,以防发生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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