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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丢失后擅自刻制新章并使用,有何风险?公司印章使用法律风险专题(二)

法律人2023-05-20 05:31:330

印章丢失后擅自刻制新章并使用,有何风险?

案例

2000年8月,金泰公司与虹艳公司签订一份《转让协议书》,约定金泰公司将其持有的椰岛公司100万股法人股转让给虹艳公司,虹艳公司在协议签订当日支付定金5万元给金泰公司,余款于同年8月18日前付清。该转让协议上加盖了金泰公司的公章,并盖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姚尔强的私章,并由另一名叫关静玉的签字。过了几天,金泰公司与虹艳公司又另行签订《转让补充协议书》,约定虹艳公司须于协议签订日,将定金5万元用现金方式支付给金泰公司指定的收款人关静玉;余下的转让款在月底前再支付给关静玉。补充协议上加盖了金泰公司的公章和姚尔强的私章。2000年8月25日,金泰公司给虹艳公司出具了一张《收款收据》,表示为已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

虹艳公司因金泰公司在签订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后一直未将股权转让过户至其名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要求判决金泰公司应将案涉股权过户至其名下。

案例

经法院查明,两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等文书上所加盖的金泰公司印章是金泰公司开业时刻制的,该枚印章早在1995年已丢失,所以金泰公司重新启用了另一枚印章。但并未采取登报声明或公示催告的方式对外公示,亦未对该丢失印章进行封存、销毁或公告作废。另查明,姚尔强为金泰公司在申请注册登记时的法定代表人,现法定代表人已不是姚尔强。经查关静玉并非金泰公司的员工。金泰公司以此答辩称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向法院申请驳回虹艳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公司印章是公司人格的象征,交易文本上加盖了公司印章,便具有推定为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推定效力并非绝对不可动摇,可以被相反的证据所推翻,因为公司印章既可能被公司授权的人持有和合法使用,也可能被未经公司授权的人占有和滥用,如他人盗窃或者拾得公司印章后使用等,此时公司印章脱离公司主体的控制而被他人滥用,印章所代表的意思表示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一致,应否定印章的推定效力。

法院观点

案例评析

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上加盖了金泰公司原印章,但原印章已于1995年丢失,虽然没有登报声明或以公示催告等方式对外公示,但金泰公司对该新启用的公章在工商机关已进行备案,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金泰公司存在新印章和原公章一起混用的情况。另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原公章由关静玉掌握和加盖,而其不是金泰公司的员工,没有证据证明关静玉使用原公章和签字经过了金泰公司的批准。而姚尔强当时早已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样没有证据证明姚尔强签订转让协议得到了金泰公司批准。故转让协议上的原印章不能代表金泰公司的真实意思。金泰公司虽违反行政法律规定擅自刻制和使用新印章,但这一行政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由其自行承担印章被他人盗用的民事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股权转让协议对金泰公司不发生效力,判决驳回规虹艳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律师建议

公司印章作为公司人格的象征,在交易文本上加盖公司印章的行为具有推定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有公司的盖章会推定认为是公司的意思表示。但当公司印章丢失或脱离公司控制而被他人滥用时,印章所表征的意思表示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将会不一致。因此,如果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就可否定公司印章的推定效力。上述案件中,金泰公司如不能举出相反证据否定原印章的效力,势必将承担协议有效后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公司必须重视对公司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要不然将会给公司带来无法预料的法律风险。

那么,在公司印章丢失后,应当如何处理呢?律师支招:

1、报案。虽然公安机关一般不会对此立案,但报案的凭证可作为相应的证据。

2、对丢失印章的过程进行尽可能详细的记载。

3、登报公示并通知已知的合作方。

4、依法定程序重新刻制和使用新印章,并重新进行备案。

5、如果丢失的印章找到了,须进行封存或者销毁,千万不要与新印章混用。

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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