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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和盖章哪个更有证明力? 公司印章使用的法律风险专题(一)

法律人2023-05-20 06:10:000

证明力

秦朝以前,印章被统称为“玺”。秦时规定“玺”之称谓为天子独享,臣民的印章则改名为“印”。到了汉朝有了官印制度:天子之印仍称为“玺”,平民的印章称为“印”、“印信”,而太守将军食俸两千石以上的官吏则称之为“章”。

现在社会,印与章之间已经失去等级的区别而被统一称之为“印章”。其是刻制了某人姓名或某机构名称供反复使用的小块固体物,或者使用该小块固体物留在纸张等载体上的痕迹。印章就有两大功能:

象征功能

象征权力和等级。我国几千年历史中,官印一直是官府的象征,更不用说玉玺代表了皇帝,是身份的证明、行使权力的凭证和信物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中,对不同的印章在形制、材质、直径大小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要求。当然制发单位也不同,尽管盖章不过是代替签名,但其中却包含着比签名更为“郑重其事”的象征意味。

证明功能

这是印章的主要功能。因为印章上的印文是其所有者的姓名或名称,印章上的印文与盖章后留在纸张等载体上的印文具有同一性,并且印章作为固体物其印文不易改变;印章通常在其所有者控制之下,并依所有者的意思而使用;有识别行为主体的作用。印章的使用就等于印章所有者的签名,盖章的效力就等于签名的效力。确认法律行为的作用。可见,印章之所以具有证明功能,是因为印章的使用可以代替签名,而与印章的质料、大小、形制无关。其被广泛使用,是因为使用印章具有省事省力之效。在民事活动中,印章的象征功能已经很不重要,因为没有哪个民事法律行为重要到非使用印章不可而不能使用签字的程度,除非当事人自己特别约定一定要有印章的象征功能。例如,双方约定“本合同在双方签字且盖章之后生效”。

法律规定

我国的《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公司对外签署合同时,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均有效。但绝大部分情况下公司均会加盖公章,以示正规和完成了签约仪式。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内管理、对外交往的信物,不仅可以对内管理,更是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表现。

印章同时又有如下的特点:

极易被仿造

古时帝王之玺,非金即玉,官府之印,或银或铜,加之印文非篆即隶,刻制不易,一般的人等实在难以拥有和伪造,在现在技术下,作为一个刻制在不同材质的固体物上的印痕,仿制出肉眼难以分辨的印章,是一件相对较容易的事。

人章易分离

因为需要和用章的频繁程度以及时空环境所限,常常需要委托他人或不同的人进行管理和使用。所以印章是与人身相分离的人造物,并且所有者既可以自己刻制印章,也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刻制印章。现实情况中,有些公司印章因为某种原因同时刻制了多枚,有些公司被他人伪造和私刻。从而导致加盖印章的行为并不能代表印章所有人的真实意思,造成实践中大量与公司印章相关的犯罪案件。

签名?印章?

签名则与之不同,签名与签名行为人之间有生物学上的依据,即签名必须要由签名人本人亲力亲为来完成。因而,签名的确定性要远远高于印章与其所有者之间联系的确定性。由此可见,印章的证明力在本质上低于签名的证明力。如果我们还认为盖章比签名更有证明力,就OUT了。,印章在法律生活中的证明功效已然大为下降。我们在交易活动中应当更重视签名,对方当事人只要当面签名,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保证其签名的效力与证明力。

由此可见,印章证明的法律意义是单一的证明作用。仅可代表印章所有人的真实意思,并不能代表真实意思本身,只是一个确认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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