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律师在线解析:代持股的含义以及各股东之间的关系_法律顾问网_石家庄律师|涉外律师|国际贸易律师
代持股的含义以及各股东之间的关系
一、代持股的含义界定及类型
代位持股,也称隐名持股,是指少数显名股东通过签署“代持股协议”,确立代位持股关系,代隐名股东持股。代持股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由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二)自然人“代位持股”,即少数股东通过所谓的“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署“代持股协议”,确立代持股关系;
(三)“壳公司”持股,即由自然人股东先成立若干公司,再由这些公司对实际运营公司投资,自然人股东间接持股;
(四)由信托机构代位持股。
二、代持股模式中相关各方关系
在代持股模式下,至少还涉及到如下重要的关系:
(一)隐名持股人与显名持股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显名股东代隐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代持股协议其实可视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隐名持股人和显名持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代持股协议对于第三人效力如何?笔者以为,作为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当然信赖工商登记,即以显名股东为对象进行股权转让、质押等行为,或向显名股东主张权利的,而无须实质审查显名持股人背后之隐名持股人,与之直接交易,否则交易成本太高,不利于交易的正常进行。若非因善意第三人之过错而显名股东或隐名股东以代持股协议对抗第三人,第三人有权主张该代持股协议对其不发生效力。
(三)隐名持股人和显名持股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
代持股协议对其他股东效力如何?首先,若该协议已得到其他股东的签字认可,则这些签字股东就对公司的部分股份被代持的情况明确表示同意,视为其已确认协议对其发生效力。其次,若协议中虽无其他股东认可,但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其他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持股协议的存在,并在预期合理时间内未提出异议,也可认定协议为其他股东所默认,同样对其发生效力。最后,若其他股东不知道代持股协议存在,则不能认定协议对其他股东当然发生效力,除非经其他股东事后追认。
(四)隐名持股人和显名持股人与公司法人之间的关系
代持股协议对公司的效力如何?若公司内部设置的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与代持股协议所表达的隐名股东的涵义一致,即使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也应当认为公司已认可了代持股协议的效力。若无法认定公司的意思表示,亦可以通过公司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意思表示来认定,若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均已认可了代持股协议的效力,代持股协议亦对公司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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