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造成他人损害,如何界定侵权责任_侵权赔偿_法律顾问_法律资讯_我的律师网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从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被派遣的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存在以下法律关系:
1.用工单位首先承担侵权责任
在劳务派遣的内部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即劳动者)形成了铁三角法律关系。其中,劳务派遣单位是人才(劳动者)输出单位,用工单位是人才(劳动者)接收单位,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是在用工单位劳动、工作的劳动者。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来看,用工单位权利也有义务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当然,派遣单位也有管理派出人员的管理义务。但是,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管理中,用工单位的管理显然更直接、更具体,因此,当劳动者损害他人权益时,用工单位理所当然应当对外(即对受损害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有一个前提,即其存在过错。如果在派遣过程中不在过错,则派遣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补充责任与赔偿责任是有重大区别的。赔偿责任是一种完全的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而补充责任则是一种不完全的责任,是建立在劳务派遣单位过错之上的分担责任。
3.直接侵权行为人(劳动者)承担内部责任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作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劳动者,如果实施了损害他人的侵权行为,其在案件中并不直接对受害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而是由用工单位对外——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责任;由派遣单位对外——对受害人承担补充责任(在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前提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劳动者不需要承担责任。
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如果在劳动过程中,对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产生了损害结果,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可以在向受害者承担民事责任后,向实施侵权行为的劳动者进行追偿。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照公司章程或制度的规定,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济责任。当然,劳动者所承担的这种责任,是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中一种内部责任,与民事侵权案中的对外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是有很大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