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在预防犯罪方面,电商平台不需要有责任吗?
随着犯罪形式的网络化,犯罪发生场所更多地转战到网络空间,电商平台为犯罪行为提供了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在客观上帮助甚至促使犯罪发生。电商平台除民事责任外,应否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正文:15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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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刘玲律师
来源 | 刘玲律师的法律博客
《电子商务法》是一部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保障电子商务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商品销售、提供服务均属于经营活动,实质是“利益”交换。
“利益”既有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也有被法律禁止的非法利益。如果为获取非法利益,实施不法行为,也有可能涉嫌犯罪。
不论传统市场,还是网络交易平台,都可能产生犯罪。比如,电商平台上贩卖枪支、国家保护珍稀鸟类标本、迷幻剂等,电商自营大量销售非法出版物、盗版音像制品、假冒名牌商品等。电商平台提供犯罪场所及用户利用平台实施犯罪的现象,已经不是个例。
刑法原则之一就是罪责自负,由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经营者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容易理解,也常见。
有一个问题很少有人提起,就是行为人(平台内经营者)在电商平台上实施犯罪行为,电商平台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除民事责任外,应否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例如毒品交易在平台进行,之后通过快递犯罪既遂。假如电商平台明知有毒品交易发生,却没有阻止、没有举报,而是继续提供交易便利,在客观上帮助了犯罪,那么平台经营者是否要承担一定刑事责任?
这实质涉及刑法和电子商务法衔接问题。类似犯罪多有发生,目前尚未见到追究平台刑事责任的案例。法律实务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平台只是虚拟空间的提供者,不应承担责任。也有人认为平台有监管义务,其在客观上帮助了犯罪,应当追究其犯罪帮助行为的刑事责任,应当增加刑法新罪名来规制平台。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这一条与《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相一致,赋予电商平台防范的义务。但是,这一条缺少相应罚则,更具有宣示意义,即如果平台防范不利导致犯罪活动发生,电商平台承担什么责任,法律没有规定。
其实,对于电商平台的责任问题,早在2018年滴滴顺风车司机强奸、杀人案发生后,法律界就开始讨论。
此案中,犯罪发生与滴滴公司有直接关系,滴滴公司没有尽到信息审核义务,对司机、车辆进行严格筛选,案发当日,滴滴公司继续让因涉嫌犯罪被投诉的司机接单运营。其次,滴滴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预警和报警装置,甚至在被害人家属报案后,滴滴拖延数小时才向警方提供司机信息,丧失解救机会。滴滴平台在这一起刑事案件中,过错非常明显,客观上在很大程度帮助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被害人即使向电商平台主张权利,也只能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要求滴滴公司承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对于被害人而言,据此不能实现法律救济。
随着犯罪形式的网络化,犯罪发生场所更多地转战到网络空间,电商平台为犯罪行为提供了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在客观上帮助甚至促使犯罪发生。如果明知犯罪而提供帮助,那就有可能构成共犯,如果监管失职,那也有必要对过失而导致的犯罪结果承担责任。
从犯罪预防角度讲,犯罪发生在电商平台,有必要从源头控制和减少犯罪。依据权利责任相称原则,电商平台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也有必要“自扫门前雪”,在控制犯罪方面承担起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