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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如果张无忌“非法行医”,也要出示执业医师证吗?

法律人2023-05-20 07:30:270

究竟在哪些情况下,治病救人必须出示执业医师证呢?如果没有执业医师证,给病人造成了损害,又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正文:2338字

预计阅读时间:8分钟

文 | 梁成栋 王卫

来源 | 法制日报微信公众号

3月18日,一自媒体公众号推送题为《独家 | 女医生高铁上救人,结果却被索要医师证》的文章爆红网络。

文章称,3月17日,广西一陈姓女医生在动车上听到广播求助后前往救治不适乘客,患者好转后,却被乘务人员要求出示医师证并手写情况说明“签字画押”。该医生感到很无奈,表示今后遇到这种情况不会再帮忙了。

3月19日上午,南宁铁路局发布致歉声明,对工作人员的不当做法进行道歉。同日,南宁客运段领导带着当事工作人员当面向陈医生致歉,也得到了她的谅解。

其实,“广播找医生”的做法在旅途中十分常见。那么问题来了:究竟在哪些情况下,治病救人必须出示执业医师证呢?如果没有执业医师证,给病人造成了损害,又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别急

给诸位讲几个故事就明白了:

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涉嫌非法行医

某年某月某日,明教中弥勒宗弟子常遇春遭人追杀,身受“截心掌”之伤,命在旦夕。于是,常遇春经人介绍,请跟随“蝶谷医仙”胡青牛学过几天医术、在乡下开设医馆的张无忌进行施救。但是,此时的张无忌跟随胡青牛学习时间不长,且并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由于张无忌用药有误,针灸时手劲方法不对,此后每逢阴雨雷电天气,常遇春便会周身疼痛,年仅四十便暴疾去世。

在这种情况下,张无忌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定紧急情况下

不属于非法行医,无需担责

某年某月某日,崆峒门下圣手伽蓝简捷远被金花婆婆打成重伤,乘坐马车前往蝴蝶谷请求“蝶谷医仙”胡青牛医治。岂料中途伤情恶化,性命危在旦夕。这时,跟随胡青牛学过几天医术的张无忌经过,眼见情况危急,便对简捷远实施救治。

由于张无忌年幼,学医时间较短,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由于操作不当,一番救治之后简捷远未能痊愈,且伤势进一步恶化。

这种情况下,张无忌的行为虽然对简捷远造成了损害,但是不能被认定为非法行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001年,原卫生部《关于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条件征询意见函的复函》指出,下列情况不属于非法行医:

(一)随急救车出诊或随采血车出车采血的;

(二)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三)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家庭病床、卫生支农、出诊、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持证上岗,也需分情况讨论

张无忌在卸任明教教主之位后,考取了医师执业证书,并与妻子赵敏开了一家“倚天屠龙诊所”,治病救人,悬壶济世。

情况一:

某年某月某日,武当派俞岱岩被少林派大力金刚指所伤。武当派众人携俞岱岩前往“倚天屠龙诊所”求医问药。然而,张无忌耗尽平生所学,在治疗过程中也无任何操作不当,依然无法治愈俞岱岩,其伤势进一步恶化,俞岱岩终身残疾。

此时张无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情况二:

某年某月某日,武当派殷梨亭被少林派大力金刚指所伤,武当派众人携殷梨亭前往“倚天屠龙诊所”求医问药。张无忌认为自己配制的“黑玉断续膏”可治愈殷梨亭的伤势。然而由于配药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黑玉断续膏”变成了毒药“七虫七花膏”,导致殷梨亭伤势加重,性命堪忧。

此时,张无忌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怎么样,看了这么多的故事,关于此类问题相应的法律责任你都清楚了吗?

要知道,救人与执业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执业有限定的地点,但救人没有。“执业”必须在特定的机构中,同时也存在获取报酬等与执业相关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必须要有医师执业证书。

但是,当路遇患者时,医生上前施救则属于见义勇为,这种热情需要全社会的培育,而不应该被当作执业行为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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