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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未成年人能否独乘网约车?这件事儿要三思

法律人2023-05-20 07:30:390

保障未成年人的出行安全的根本途径,在于尽量减少未成年人单独出门的次数,与未成年人出行所采用的的交通工具关联性不大。至于网约车较传统出租车所多出的风险,则完全可以监管手段加以解决。

正文:1665字

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文 | 西风微凉

来源 | 西风微凉的法律博客

最近,滴滴打车平台发起了一项民意调查,调查内容为:未成年人能否独自乘坐网约车?截至3月3日12时,超42万人进行了投票讨论,其中57%的网友,逾24多万人投了赞成票。当然,也有众多的网友投了反对票。

网友的争议焦点主要是集中在乘车安全方面。其实,未成年人能否独自乘坐网约车这个问题,也是个法律问题,与我国民法上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密切相关。

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年龄与精神健康状况,可以将未成年人细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总则》第17条至22条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了明确的规定。

所谓的民事行为能力,简单来说就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资格。乘坐网约车,实质就是订立网络客运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当前的规定来看,八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当前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换句话说,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与其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要由父母等监护人代为进行。这种规定尽管与现实略显脱节,但系生效规定,应无第二种解释之可能。

可以认为,从法律的应然状态来看,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订立合同的法律资格,换言之,不能单独乘坐网约车,应由监护人代理及陪同。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搭载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存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至于实际发生的车费,则只能另行通过不当得利制度主张。

对八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则完全是另外一种情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受到限制,只在单纯受益与简单民事活动两个领域内,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

据此可以认为,从法律的应然状态判断八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独自乘坐网约车,关键在于乘坐网约车是否与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态相适应。

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如果一个10岁的学生从家乘车前往市内的某个公园,车费不过10余元,考虑到当前的社会实际,就不应认为超出了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态,否定客运合同的效力。

而如果一个10岁的学生从学校乘车前往另一个省份的某个城市,车费高达上千元,则一般的社会观念会认为超出了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态,客运合同的效力待定。

可以认为,从法律的应然状态来看,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能否独自乘坐网约车,因根据客运需求的具体情形判断,不应做一刀切式的规定,从而不当限制这部分消费者的消费权利。

回到“未成年人能否独自乘坐网约车”这个问题本身,同成年公民一样,未成年人也有享受生活便利的权利和自由交易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安全是重要的社会关切,安全的代价也是应当考虑的现实。即便禁止未成年人乘坐网约车,仍然存在未成年人乘坐出租车、公交车的安全问题。

如果一刀切式的禁止未成年人乘坐网约车,不仅不符合生活实际,同时也违反了“公共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缔约的法律义务”,欠缺法律上的正当性。

保障未成年人的出行安全的根本途径,在于尽量减少未成年人单独出门的次数,与未成年人出行所采用的的交通工具关联性不大。至于网约车较传统出租车所多出的风险,则完全可以监管手段加以解决。

事实上,不应轻易以牺牲消费者的便利为代价换取管理者的便利。因此,禁止未成年人独自乘网约车,应三思而后行。


本期编辑 | 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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