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暖的法律人2019春节法律礼包来了!》之三:购物篇
春节回家
春节几时有?把酒问青天。不知亲戚好友,今夕是何年。我欲相聚言欢,呼朋唤友,又恐友拒我丑,高处不胜寒。起舞转圈圈,何似大联欢。逛商场,闯庙会,好悠闲。不应有别,何事长向别时圆?你有故事有酒,我有纤纤玉手,全都打包走。但愿人长久,天涯若比邻。
首先,应理性对待商场促销
新春佳节将至,节日消费又迎来高峰,各种促销活动扑面而来,尤其是琳琅满目的网上购物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便利。然而,正是在这个春节购物季,更需要消费者擦亮眼睛,掌握维权知识,避免因为购物消费的不愉快事情影响过大年的心情。临近春节,各个商场促销活动五花八门,令消费者眼花缭乱。在商场消费时避免陷入“买一送一”、“打折返劵”、“换季清仓”等让利活动陷阱。陷阱一:有些商家为了套牢消费者,抓住消费者认为能获利的心理,让消费者购买大件商品时实际送一些不值钱甚至是残次的商品。陷阱二:“买满一百送五十”,商家给的实际上是购物券。当消费者再用购物券购买商品时,商家却对所购商品范围加以限制,消费者又不得不继续在该商场循环购物,无形中陷入商家设定的循环消费“陷阱”。陷阱三:有的商家把商品原价提高了几倍,再用打折、返券的方式销售。建议消费者理性参与各种促销活动,根据实际需要合理消费,莫因贪小便宜盲目购物。
其次,避免遭遇网购商品侵权
网上买到假货,起诉谁更方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遭遇假货,既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索赔,还可以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为维权方便,消费者一般选择起诉网络交易平台。值得注意的是,网络销售平台做被告是有条件的,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消费者可起诉网络交易平台:一是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二是虽能提供信息,但网络交易平台对消费者作出更有利的承诺;三是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则消费者可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上述三种情形之外,消费者只能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诉讼法有“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如果买到假货,消费者要在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网购产品遇到假货,消费者一般可以在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不出家门”就让违法者遭到制裁。在网络购物中,格式条款比较常见。比如“一经售出,非质量问题不得退换”、“一经拍得,不退不换”等。此类格式条款,一般应为无效,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上述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消费者下单购买商品,并已支付货款,商家却称未对消费者订单进行确认,合同尚未成立,消费者无权要求发货。遇到这种情况,法院要根据个案详情综合判定。比如,消费者在下单时,商家提供的选项里对产品的型号、颜色、大小、数量、性能等细节均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下单请求和支付货款的行为经过系统确认有效,则合同确立,卖家需履行提供商品义务。网购中,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总的判断原则是,若商家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买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则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和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
最后,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记着索要消费凭证。尤其是到超市购买大批量的商品一定要保留好电脑小票。另外,要严格按照商品的使用说明使用商品,切记不要忘记商品或说明书上的警示内容,否则,出现了事故一般要消费者自己负责;其次,注意保留事故现场,必要时还要及时申请事故责任的鉴定,以防止证据的灭失;第三,别忘保留促销凭证按照法律规定,商家对这些搭送的商品要负出售的商品同等的责任。第四,有些商家在促销活动中都声明'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商家',并故意声明一些模棱两可的经营条款。实际上,商家的声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对民事行为,只有法院才有'最终解释权',而且对于商家出具或声明的模棱两可和约定不明的格式条款,法院将作出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第五,拒绝'模糊'消费。一杯茶、一块热毛巾、一包餐巾纸,甚至一小盘花生都有可能变成某些酒店赚钱'窍门',包间、贵宾厅和大堂菜价、酒水价格不同,服务员没明确告知造成误解,对于'模糊消费'消费者可拒付。《合同法》规定,商家对顾客有告知义务,即在顾客消费前,对顾客作明确提醒,如餐巾纸要付费等,这样的提示需贴在店堂明显位置或明确地口头告知顾客。'最低消费'可视为酒店对消费者的邀约行为,应该作为接受该约定的前提。'招牌菜不许打包'和'不准自带酒水'则侵犯了消费者的消费自由,消费者有权利选择在何处消费,对于已经付费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对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