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久更弥新:回望2018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之十
《南京旅客穿越铁道被挤压致死案》
案件回放:2017年3月26日,D3026次列车驶入南京车站21站台时,不持有当日这次列车车票的杨某,突然由22站台跃下横穿轨道线路,奔向21站台。站台值班工作人员发现后向杨某大声示警,列车值乘司机也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鸣笛示警。此时杨某横穿轨道,在列车车头前努力向21站台攀爬,但未能成功爬上站台,被列车挤压致死。事后,杨某的父母提起诉讼,要求铁路部门承担80%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本案情况属突发事件,无法预见并提前阻止。车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与警示的义务且事故后的处置及时、得当,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温暖的公司法律人转载专家点评:目前运行的火车,不论是高铁、动车还是普通列车,都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而铁路车站,不论是货运列车车站还是客运列车车站的火车运行区(即站台下),都属于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在上述情形下,发生铁路事故造成路外人员伤亡,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过,这两个条款都有具体的免责事由规定。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是减免责任条款,一是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二是擅自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的人受到了损害,三是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具备者,可以减轻责任或者免除责任。本案的前两个要件成立自不必论,对第三个要件,原告主张被告未尽义务,是违反常识的。铁路站方采取了安全措施,善尽警示义务,没有过错。因此,被告的行为符合上述三个要件的要求,可以减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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