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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记!上班期间因这个原因外出受伤不算工伤!

法律人2023-05-20 18:15:180

读书的时候常听已经就业的学姐学长说,毕业后在公司上班,一开始就要机灵点,眼睛放宽,有什么不太重要的杂活都要抢着干。同事之间有什么需要帮忙的地方,自己力所能及的也可以帮一帮,这样既能处好关系,又可以给同时、领导留下一个好印象,对将来的工作大有裨益。

听到这话的马洁(化名)认真记了下来,想着以后在工作上肯定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按照学长学姐教的来做肯定没错。毕业后的她进入了一家大公司,并且十分珍惜这份工作。平时同事之间有什么困难、麻烦,她都会去帮一帮,因此在公司人缘还不错。

工作上马洁也是努力上进,给公司领导留下了好印象。后来在公司晋升机制下,马洁凭借自己良好的人缘和出色的工作能力成功升职,担任领导办公室的文职秘书。主要负责公司各种文件的起草、收发、传送等业务,领导的重视和薪资待遇的,让她对工作更加充满信心和动力。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可是不久之后,由于给领导帮了一个小忙,不止自己受了伤,还与公司的领导产生了严重的矛盾。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马洁升职之后,作为文职秘书一直是在张霖(化名)领导的办公室工作的。某个周一的早上,张霖由于上班快要迟到而来不及买早饭,匆匆地赶到了公司。

张霖本想着一顿早餐不吃没什么大不了的,但是,前一天晚上加班熬夜加上平时饮食不规律,让患有轻微的胃病的他感到胃部不适。因为工作原因难以脱身去买药,于是就让马洁帮他去外面买份清淡的早餐,顺便买盒胃药。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马洁心想:这是领导的要求,加之手头上没什么重要的事,于是就答应了。为张霖买完早餐后,打算顺道去药店买药的她,走过刚下过雨的道路时,不慎摔倒,造成小腿骨折。随后去医院治疗,一共花费了马洁2万余元医疗费用。

虽然同事之间相互帮助、彼此照应是情理之中的,但如果由于帮忙出现问题,从而导致的责任划分以及赔偿事项是必须弄清楚的,因此牵扯出了一系列的事情。

受伤的马洁在家休养了两三个月,在此期间,张霖曾来看望并表示会承担部分医疗费用,这让马洁稍稍宽心了一点。伤好的差不多了,马洁就回到了公司,以其所受伤害发生在上班期间、属于工伤为由,要求公司赔偿损失,但是却遭到了拒绝。对此公司的理由是:马洁是自愿帮张霖办私事受伤,与工作毫无关联,不构成工伤。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无奈之下,马洁只好找到张霖,要求其履行在她养伤之间承诺的医疗费用。出乎意料的是,张霖态度转变极快,矢口否认自己曾经承诺的医疗费用,而且还说马洁所受伤害是她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所致,不能将受伤的责任往公司和他身上推。所以,马洁住院期间的花费,只能由她自己负担。

听到这样的结果,马洁心有不甘,自己明明是上班时间出的事,也是为了帮张霖办事受的伤,为什么不能算作工伤?难道她所受的伤害只能自食其果?究竟谁该为她的伤负责?

带着诸多疑惑,马洁找到了律师365的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听了马洁说明事情的详细经过,律师表示:马洁负伤情形确实不符合工伤的构成要素,所受伤害不构成工伤,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专家律师指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工伤的要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这三个要件是相铺相成、缺一不可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根据马洁的描述来看,虽然她是在工作期间负伤,但她受伤的原因是给张霖买早餐,最终目的也只是私下为张霖个人帮忙,与她作为公司办公室文职秘书,负责各种文件的起草、收发、传送的工作内容和责任没有任何关联,首先可以得出,马洁不是因工作而受伤

其次,马洁受伤的地点是在公司外部, 不属于在“工作场所内”、且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任何工伤认定情形,故不构成工伤,因此公司不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听到公司不用为自己的伤情担责,马洁慌了神,那自己该怎么办呢?真的只能自己承担这笔巨额医疗费了吗?

律师告诉她别急,可以找张霖协商让其承担部分经济补偿

律师继续解释到:马洁给张霖购买早餐虽然属于私人帮忙,但本质上双方形成了“好意施惠”关系,即施惠方与受惠方的关系。在这样的关系中,马洁属于施惠人,张霖则是受惠人。

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是为了增进双方情谊的行为。

对于“好意施惠”关系,虽然在我国民法上未设规定,但是其实务在我国有相关判例800例。在我国,一般认为以下情况为好意施惠:搭顺风车到某地、火车过站叫醒、顺路投寄信件、邀请参加宴会或郊游等。

好意施惠关系虽然不会产生合同关系,但它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从马洁的描述中,律师指出以下三点事实:

1、张霖要求马洁帮忙买早饭以及胃药,马洁答应其要求,两人之间即构成“好意施惠”关系

2、马洁所受伤害恰恰发生在履行“施惠”活动期间,与其给予“施惠”行为存在密切关联

3、马洁并不希望自己受到伤害,也不能预见自己会受到伤害,同时其在买早餐、胃药的过程中,可能因为自己不小心而摔伤。从其主观上来说,虽然不具有过错,但却存在一定的过失。

基于以上事实,马洁在“施惠”过程中所遭受的伤害以及损失,参考《侵权责任法》第2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张霖应给予马洁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最终在各种事实面前和律师的协助下,张霖表示愿意承担部分经济补偿责任,支付给马洁相应的医疗费用做补偿,这件事也因此告一段落。

如果您想了解关于劳动工伤方面的法律知识或者想要寻求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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