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夺证、夺印之争——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等被部分股东或者个人不当占有该如何解决?
作者:杨莉莎
出品:十点法务
对于公司而言,具有法律代表效力的印照包括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公司营业执照等。
公司公章是确认公司商业活动最终意思表示的法律凭证。
公司合同章是确认公司与第三方达成协议的法律凭证。
公司财务章是代表公司进行资金收付活动的凭证。
公司营业执照是公司具备经营资格的主体凭证,2014年我国各地逐步实施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为一证,一证一号。
案例
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共有股东3人,公司设立之初张某出资150万元,李某出资100万元,郑某出资50万元。张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任副总经理,郑某在公司未任职。公司运营7年,一直由张某负责日常经营活动,并由其掌握及批准使用公司相关印照,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章、财务章、银行U盾等。2010年张某辞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但却未向公司交还相关印照,几方交涉后未果。新任总经理李某提出作废原有营业执照、公章、合同章等,重新补办。在补办公章时,公安局要求出具企业营业执照,而实际上营业执照已被张某拿走根本无法办理,李某一想公安机关行不通,就到工商局变更营业执照,有了营业执照就可以补办公章了。但是当他到工商局办理时,又被要求出具公章,而现在股东即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又无法提供公章,这种看似可以快速解决的途径,履行起来却困难重重。
1. 谁有权起诉要求不当占有人返还公司证照?
实践中想要补办营业执照、公章或者合同章存在着如上无法解决的困难。公司证照被他人不当占有,拒不交还,补办时却要提供已被不当占有的证照来做为证明材料。这种矛盾存在,让人哭笑不得,屡次与相关单位沟通,总是被“按规定办事”拒之千里。无奈之下选择诉讼途径解决。
诉讼返还公司证照,是以公司为原告还是以股东或者证照管理人为原告?
1)公司是适格的主体
不管是公司的营业执照、还是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或者其他证照,都属于公司财产。当被他人不当占有时,侵犯的是公司的财产权,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首先应当是公司。如以上案例所述,当保管原证照的大股东拒绝向公司交还相关证照时,该信息公司有权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也有权利代表公司提起股东代表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公司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之前,应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证照被他人不当占有,即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股东有权依据股东代表之诉的规定作为原告要求不当占有人履行返还义务。
3)证照管理人能做为原告提起返还之诉吗?
公司证照一般都会确定一个或者多个保管人保管或者分别保管。管理人对于证照的保管、使用均来自于公司的授权,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的承担人为公司,因此不能以保管人的名义提起诉讼。但有时保管人恰恰就是侵权人,如本案中的大股东张某,因其掌握、控制或者审批公司证照,当其辞去总经理职务后,却未能交回,应为被告承担返还义务。
2. 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但诉状上要求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立案,怎么办?
通常意义上来讲,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起诉状上势必就要加盖公司的公章,这样才符合立案的条件。但是返还公章的案件中,原告不可能有公章,更无法加盖。现实案例中,确实存在一些法院认为诉讼主体是公司就应当由公司盖章,否则不予立案的僵化规定。这样的规定令当事人哭诉无门。作废行不通,诉讼不给立案,怎么办?这种情况下如何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根据上述合同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代表了公司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起诉状与加盖公章的起诉状应当具有相同的效力,况且在这种公章被不当占有要求返还的特殊前提下,法院更应当受理,不应以起诉状未加盖公章为由拒之门外。上述案例中占有公司证照的张某恰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拿到张某签字的诉状,张某辞去董事长、总经理后,公司可以变更法定代表人,且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如果变更后因无法获得公章暂时不能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的,可以持变更决议证明文件如股东会决议,证明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之后完成签字立案起诉的工作。实践中,大多数法院是认可载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起诉状并给予立案的。
3. 律师建议
1)紧急措施
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章、财务章、财务U盾表面上的保管与占有实则为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公司证照一旦被不当占有,将导致公司无法经营陷入僵局,采取诉讼的方式对于企业来讲时间确实过长,几个月甚至更长的诉讼期限内,公司一直陷于被动状态,极有可能造成由兴盛走向衰败。建议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损失或者风险的扩大化。如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对于公司的使用及效力问题进行表决,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向公安局、工商局等说明事由及时办理印照的挂失、作废手续;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行政机构如国土局、房管局等发出通知,如通知银行冻结公司账户停止对外支付、通知国土局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等等。
2)公司证照管理上的安排
A 合作协议或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中明确证照的管理
在重组并购项目当中,就公司执照、印章、财务U盾等由谁保管,如何使用的问题双方往往都会进行争夺或者平衡。如果由一方完全占有管理或者绝对优势的占有管理,另一方则完全失去了控制权,加大投资风险,所以现实中基本会形成较为公平的处理方式且写在双方的合作协议当中,如一方掌管公章、另一方掌管合同章,一方掌管财务经办U盾、另一方掌管财务复核U盾,或者如上所述证照由双方共同保管。公司证照属于公司所有,是公司的财产,可以在公司章程内进行特别约定,也可以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方式进行具体管控,以免发生被不当占有的现象。
B 建立一套完套的证照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
公司应当建立一套较为详细能够切实可行的证照管理制度,并且确定相关的管理人员,做到有制度可依,有人负责。人员选择上最好做到相互制衡,以免发生轻易被人拿走占有的局面。
作者简介:杨莉莎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专注于公司治理、企业并购重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多年来,杨律师服务的法律顾问单位达几十家之多,为近百余家企业处理过各类涉及企业和股东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