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解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二十六条
编者按
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盈科全国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运管中心集合盈科各地分所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逐条进行详细解析,从条文释义到适用范围、到条文起草讨论的衍变过程,全面深入进行解读。今天发送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解读】
第二十六条属于附则部分,说明司法解释适用的时间与范围。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2018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针对近年来建筑市场的状况发展,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与政策变化,《解释二》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价款结算、鉴定、质量保证金、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之前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了规定,《解释二》何时适用?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具体适用的时间与范围,如何理解?
《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解释二》自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也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自2019年2月1日开始适用《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解释二》适用范围包括2019年2月1日起尚在法院审理、还没有审结的一审案件、二审上诉案件,也就是还未生效的案件,均适用《解释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条审判基本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二审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都是终审,当事人不能再上诉。法谚曰:“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规定了法律法规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对于2019年2月1日(应不包括本数)之前已经终审,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2019年2月1日(包括本数)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解释(二)》。
第四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建设工程方面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一)】,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一)已施行了14年,解决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大量实际问题。《解释(二)》的施行并非废除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的适用,司法解释一继续有效,仍然适用。对于与《解释(二)》发生冲突的条款,司法解释一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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