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解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八条
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盈科全国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运管中心集合盈科各地分所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逐条进行详细解析,从条文释义到适用范围、到条文起草讨论的衍变过程,全面深入进行解读。今天发送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法条释义】
1、关于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与缺陷责任期。
对于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相关规定最新可见2017年7月1日实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与第八条。本次司法解释是在上述规章的基础上作出的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并没有新意,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与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是一致的。
2、该条司法解释规定了关于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四种情形:
一是合同明确约定了期限,按照约定;
二是没有约定的,按照两年,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三是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从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90天后起计算,按照约定期限;
四是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从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90天后起计算,没有约定的按照两年。
3、关于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施工单位依法应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可知工程质量保修期不同于责任缺陷期以及保证金返还期限。
【适用条件】
该条文适用的前提条件:合同合法有效 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有约定和无约定
【笔者建议】
1、对于约定明确的返还期限的计算时间是否应限制?
笔者建议,虽然合同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在建设工程领域,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发挥保证金的效力,仍应作出一定的限制,应该规定起始时间及最长期限,可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八条及第二条之规定。
2、合同对于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约定不明,怎么办?
笔者建议:当事人对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怎么处理?
笔者建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4、合同无效,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约定有没有效力?没有约定的,又该如何处理?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无效时质量保证金如何返还,笔者建议如下:
第一,竣工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本条解释;
第二,竣工验收不合格,维修后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及本条解释;维修后仍不合格的,不予返还;
第三、未完工的,已完工部分质量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及本条解释;
第四、未完工的,已完工部分质量不合格的,维修后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及本条解释;维修后仍不合格的,不予返还。
5、合同解除的,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如何处理?
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判例,笔者建议如下:
第一,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质量保证金可以在协议里约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过错大小处理;
第二,因发包方责任解除合同的,质量保证金自解除之日返还;
第三,因承包方责任解除合同的,质量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及司法解释处理;
第四,双方均有责任,按照责任比例扣除一定比例的质保金,按照约定及司法解释处理。
【条文演变】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三稿:
第13条 【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确定】
当事人对发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返还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发包人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期限不超过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工程因发包人原因未能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起算。
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保修)金后,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四稿:
第8条 【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确定】
当事人对发包人在应付工程价款中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没有约定的,发包人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不超过两年,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算。
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后,不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送审稿:
第8条【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对发包人返还在应付工程价款中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当事人对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没有约定,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两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竣工验收,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满两年。
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