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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2022版:工伤认定具体流程及注意事项!

法律人2023-05-11 09:25:160

导 读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受到的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发生工伤后,为确保获得合理的赔偿,需要及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小编梳理汇总了工伤认定的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供实务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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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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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由市、县(市、区)两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中央驻地方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其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其他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未参保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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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2.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需提交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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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法》第6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具体材料: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受伤害职工的公民身份证;(二)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六)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出具经申请人确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单》;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特别注意: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

《工伤认定办法》第8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二)超过申请时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中规定的情形除外);(三)不属于工伤认定管辖范围的;(四)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多长时间作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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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法》第18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办法》第21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办法》第22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就是否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点击查看【政策参考】最高法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特殊情况下,工伤认定不一定要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书(点击查看【典型案例】最高法:单位承担工伤责任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等规定依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点击查看:【收藏】最高法 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的几个重要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要注意,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有一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特别提醒: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里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工伤认定的流程

一、材料审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或补正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当完成审核,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核,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送达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二、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三、通知举证: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向用人单位出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举证。用人单位拒不举证或逾期未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提供或者调査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四、作出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受伤害职工的受伤部位和伤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五、结论送达:(一)送达时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送达方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工伤认定申请表中载明的地址,采取信息系统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送达。对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或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所在地的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告发布60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将送达原始凭证归档。六、争议处理: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司法部门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的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的原则

在实际的工作生产过程中,很多事故的发生是因职工的违章行为导致的。这样的情况下到底能不能认定工伤呢?工伤认定遵循以下原则:(一)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都须依照法律、法规对受伤害的职工承担赔偿责任,不因无过错而免责。其中,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政策规定共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政策规定支付工伤赔偿。(二)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无责任补偿,又称无过失补偿,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这是工伤保险的一项特殊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工伤事故具有严重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逆性,不能单纯追究个人责任。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遇到事故伤害,不仅身心受伤,而且会影响和中断正常的经济收入。实行无责任补偿,能够保障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获得补偿,不会因责任问题影响本人及家庭的正常经济生活。(三)特殊情况下受伤实行“工作原因”推定原则“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

但很多时候,职工受了伤害,由于缺乏证人、证据等客观情况,是否因工作原因不清楚,如果不予考虑,职工权益将受到损害。

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以及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等情况下,可适用“工作原因”推定原则,即在排除所受伤害是非工作原因的情况下,推定职工所受伤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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