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随意给孩子改姓名吗?
导读:夫妻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随意给孩子改名吗?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件一波三折,结局有反转,并且这个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公布,具有指导意义。看完您就明白,离婚后一方擅自给孩子改姓,会是什么后果。
2011年10月向某和郑某离婚后,孩子向小杉与母亲郑某一起生活,郑某擅自把孩子的名字改成了郑小文,让孩子随了妈妈的姓。郑小文很优秀,与母亲生活期间参加了数学、美术、拉丁舞等国内、国际比赛,并多次获奖。2018年12月向某突然向派出所申请将郑小文的姓名变更回了向小杉。因为孩子以郑小文的名字生活很多年,变更姓名后,她的学习、生活、参赛均产生了一定困扰。郑某和孩子都和向某协商将孩子姓名变更回去,但向某不同意,所以郑某以孩子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向某协助将孩子姓名变更回郑小文。法院会支持吗?
我们先来梳理一下:孩子的姓名发生了两次变更,第一次是母亲擅自将名字从向小杉改为郑小文,第二次是父亲向某申请变更回原名字,现在是孩子起诉要求将名字再变回郑小文。
民法典规定孩子既可以跟母姓,也可以随父姓。我们的传统是孩子随父姓,一旦确定了孩子的姓名,不管是随父姓还是母姓,父母双方都应该遵守,未经另一方同意不能擅自更改。实践中公安户籍部门也是需要经父母同意才能变更孩子姓名,第一次擅自变更姓名程序是有瑕疵的,所以向某才能顺利的将孩子姓名变更回去。
那么现在母亲以孩子名义起诉要求变更姓名,是不是向某不同意,就不能变更呢?
这个案件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变更姓名的请求!您是不是好奇为什么呢?
我们来分析:姓名是自然人参与社会生活的人格标志,依照民法典第1012条的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父母离婚后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纠纷处理,应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本案中,孩子多年来持续使用郑小文的姓名,这个姓名被亲友、同学、老师熟知,也已成为其人格的标志,是他生活、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孩子已经年满12周岁,能够理解姓名的文字含义及人格象征意义,孩子向法院明确表示希望使用郑小文的姓名,结合郑小文多次参加国际、国内赛事的获奖经历,继续使用这个姓名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所以法院判决向某配合将姓名变更为郑小文。
本案的特别之处是充分听取具有一定判断能力和合理认知的未成年人的意愿,尊重公民姓名选择的自主权,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利益。最高法院将这个案件作为典型案件发布,其目的也是传达了父母离婚后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纠纷处理,应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离婚后父母一方原则上不能变更孩子的姓名,但是如果变更姓名确实是出于保护孩子的利益,法院也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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