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协议约定青春损失费分手费,一方反悔,法院会支持吗?
恋爱分手后,一方承诺给另一方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这些费用合法吗?为了确保费用到位,有的还打了借条,借条有用吗?如果一方反悔不给,另一方能打官司要求对方给吗?法院会支持吗?
一、恋爱分手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约定、借条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
2015年,广东深圳中院曾经审理过一个案件,男女双方同居分手后,男方写下书面约定,自愿补偿女方青春损失费30万,后来男方反悔,女方便将男方告上了法院。法院认为,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是用金钱的方式补偿男方与女方交往期间逝去的青春时光,这和社会主义价值观相悖,不利于社会公众树立健康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体系,因此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所以,就算分手时书面约定了分手费、青春损失费,一方反悔不给,法院也不会支持的。
那有借条呢,直接去起诉还钱可行吗?
我们要知道,法院审理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综合借款金额、贷款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细节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没有实际发生借贷关系,双方没有金钱的实际往来,单单凭一张借条要求对方“还钱”,法院也不会支持的。而且基于分手费打借条这类案件的增多,浙江、天津、江苏、四川等地还专门出台了相应的司法文件,明确规定,一方以恋爱、同居为由主张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不予支持。
大家逝去的青春时光是无价的,每一段逝去的时光都是你独一无二的青春记忆,时光的珍贵无法用金钱来衡量。
那女孩们如果真的遇到了渣男,还为此怀孕流产的,也不能得到任何补偿吗?答案是否定的!
二、女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因怀孕终止妊娠主张男方分担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支出,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6年,湖北武汉中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小玉和小夏谈恋爱期间,小玉怀孕流产,两人分手后,小夏写了一份书面证明,表示要补偿小玉2万元的营养费,但后来又反悔,小玉一气之下将小夏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对营养费的约定不同于分手费和青春损失费,营养费是小玉怀孕流产后小夏答应给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这笔费用应该视为小夏对小玉的具有道德性质的赠与,应该有效。法院最后判决小夏给付小玉2万元。
江苏省发布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也规定,女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因怀孕中止妊娠主张男方分担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可以支持。也就是说,这种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律师也希望大家永远不会有以上这些可怜女孩们的经历,祝愿大家都能收获美满爱情、婚姻和家庭!关注@张亚敏律师,一起学习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