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法律不支持高利贷,却支持利滚利?是的,不是高利贷就行!
利滚利俗称“驴打滚”,是一种利息计算的方式,就是把利息计入本金,作为计算之后利息的基础。
比如说,张三向李四借了10万元钱,约定每年利率10%,一年满了以后,李四利息和本金都没还,就把欠的利息打进去,给张三出了一张11万元的欠条,之后算利息的时候,按照本金11万元计算利息,这就是利滚利了。
由于杨白劳和黄世仁故事的广为流传,利滚利和高利贷似乎已经捆绑在一起,似乎只要利滚利就是高利贷,很多人因此认为法律不支持利滚利。
但这种认识其实是一种误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什么意思呢?
简单来说,就是利滚利法律是支持的,只要最终出借人拿到的利息总额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现在是15.4%)就行。
打个比方,张三向李四借款200万元,约定月息1万元,一年后,张三分文未还,把欠的利息12元加上,重新给李四出具了一张212万元的借条,注明月利率0.5%。一年后,张三仍然没有偿还,李四起诉到法院,要求张三偿还借款212万元,并支付一年利息12.72万元(212万元×0.5%×12个月)。
由于李四实际要求张三支付的利息是两年24.72万元,并没有超过法律限制的范围,所以法院也是允许的。
那么,法院为什么允许利滚利呢?
这是因为利滚利虽然很可能产生过高的利息,但其本身只是一种计算利息的方式,并不必然产生过高的利息。
而法律规范的只是利率,禁止高利贷,防止危及金融市场稳定,但并不限制利息的计算方式。
不管如何计算利息,只要最终出借人获得的利息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就都应当是允许的。
同样的,不管以什么方式约定的,比如说手续费、违约金等等,只要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就都是不允许的。
所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也规定了:“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之,在民间借贷里记住一条,不管怎么约定,只要是在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内的,都是合法的,只要超过这个范围的,都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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