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拴着的狗咬伤,事后持棍连击数十下将狗打死,是否需要赔偿
张三是一名饭店业主,饲养了一条阿拉斯加犬。
在张三的饭店旁有个过街楼,通往一处无人施工的建筑工地。
一天,张三把狗拴在过街楼里的铁栅栏上,自己到饭店去做生意。
当天,李四和王五等三名朋友,一行四人在张三家的饭店附近的另一家饭店喝酒。
吃完饭后,李四和王五先出饭店,两人在过街楼前聊天等其余两人。
期间,李四接了电话,边打电话边进入过街楼,在过街楼内不知何故,被拴着的狗咬破了皮。
李四退出过街楼后,与王五站在过街楼门口蹲下逗了会儿狗,其余两个朋友出来。
李四与王五把其余两个朋友送走后,过了几分钟,李四到周围店里找了根长约1.5米的大头棒,回到过街楼,王五阻拦未果。
李四手持大头棒击打犬只,阿拉斯加犬挣脱绳索逃跑,躲至附近车辆底下。周围店铺内店员出来围观,张三未出来。
李四用大头棒将它赶出,用大头棒击打头部十几下。阿拉斯加犬逃跑到其他车辆底下,李四赶出后继续击打,阿拉斯加犬停止不动,李四观察一会儿后继续击打。
阿拉斯加犬挣扎躲到路边绿化带内,李四追上后继续连续击打十几下,直至阿拉斯加犬静止。
李四随后报警称自己被狗咬伤,警方到达现场后,张三也发现此事,张三、李四发生争执,警方建议李四去打疫苗,张三去给狗治疗。
张三为治疗狗伤花费四千多元,但犬只终因头骨碎裂治疗无效,于三天后死亡。
张三遂将李四告上法庭,请求李四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阿拉斯加犬价值20000元、医疗费4360元、交通费480元、误工费3000元、饲养费2160元)
(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变,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四故意击打阿拉斯加犬的头部,造成阿拉斯加犬死亡,如果不存在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的情形,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李四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保护自己、他人或者公共利益,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所实施的防卫行为。
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真实发生的不法侵害。
如果不法侵害只是当事人想象出来的,并非真实存在的,则构成假想防卫,行为人对此造成的损害后果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张三坐在李四身上给李四按摩,王五以为张三在对李四实施殴打,冲进去将张三打伤,就属于假想防卫,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当事人对此实施所谓防卫行为的,属于防卫不适时,行为人对此所造成的损害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身实施
如果针对的是他人,则可能构成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
3.必须具有紧迫性
这种紧迫性以社会大众的一般观念进行判断,民法上要求的是必须是迫不得已,如果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制止侵害,则在民法上不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上对正当防卫的限制比民法上的要宽松,如果针对犯罪行为所采取的正当防卫,并不要求必须是迫不得已,只需要具有必要性即可,这是因为如果刑法上也采取民法上的这种限制,将会放纵犯罪。
4.保护的权利必须是合法的
如果不是合法的权利,当然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5.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的防卫程度应当以达到限制对方的不法侵害为限,不能明显超出,否则构成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李四所受的的侵害是阿拉斯加犬造成,并非人所造成,所以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只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那么,李四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为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利益的行为。
可以看出,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在合法利益面临危险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本案中,李四被狗咬伤后已经离开,面临的危险已经解除,所以不构成紧急避险。
综上,李四需要对张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由于张三将狗拴在外面,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李四的赔偿责任。但是,考虑到张三将狗栓的位置位于基本无人通行的场所,过错较小,所以减轻的程度也应当较小。
李四被狗咬伤,不管在过街楼里发生了什么,什么原因被狗咬伤,都可以要求张三赔偿,本来是占理的。但是酒后失德,在公共场所,多人围观的情况下,连续击打阿拉斯加犬头部,手段残忍,必须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原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三各项损失9414元(犬只价值6000元、医疗费4360元、交通费100元,总价值的90%);
二、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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