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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一方出轨要赔偿对方100万,法院会支持吗?

法律人2023-05-31 13:51:150

【基本案情】

2002年张文和关静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张小文。2008年关静开始和异性王某交往,两人不但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且对外宣称是夫妻。2010年张文发现关静和王某的关系,在张文的质问下,关静承认出轨,哀求张文表示愿意痛改前非。于是双方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关静表示如果自己再有对不起家庭的行为,就按《婚内财产约定》来办:(1)北京市朝阳区的住房和室内全部物品,以及宝马轿车归张文所有,(2)女儿由张文抚养,关静每月向张文支付5000元抚养费,(3)关静向张文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万元。

然而,关静一直没有中断和王某的来往,仍背着经常出差的张文和王某同居。2014年,张文忍无可忍,起诉离婚,请求女儿张小文由自己抚养,要求关静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并按《婚内财产约定》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关静支付1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庭审中,关静同意离婚,但不承认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关静认为,之前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不仅约定了财产,还约定了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内容,约定的范围远远超出了财产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关静同意孩子由张文抚养,但主张应按照自己每月1万元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关静也同意住房和轿车归张文所有,但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二人的纠纷呢?

【敏律分析】

一、《婚内财产约定》可以约定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甚至可以约定全部财产归一方所有。夫妻双方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的婚内财产约定对象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本案中,张文和关静在2010年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虽然涉及到财产分配、孩子抚养、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内容,但这份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二、离婚时精神损害赔偿的考虑因素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一方的过错,而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对精神损害赔偿及其数额进行约定。实践中,法院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时,更多注重惩戒、制裁过错方并以此达到抚慰受害方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会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认错态度和经济能力,同时还会考虑受害方精神伤害的严重程度,以及经济状况。

本案中,关静在婚姻生活中长时间与王某同居,多次欺骗张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属于过错方,张文有权请求关静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至于具体数额,双方在协议中已有约定,并且这份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关静自身的经济能力,因此关静应按照约定数额支付。最后,法院判决准许张文与关静离婚;女儿由张文抚养,关静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北京市朝阳区的住房和室内全部物品以及宝马轿车归张文所有;关静支付张文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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