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奸在床,离婚时对方就得少分财产?难!不过民法典实施后就可以
正房带着一帮亲戚朋友,怒不可遏地推开门,惊慌失措的丈夫和小三急忙拿起了衣服。
这样的场景无论在电视剧里还是现实中,都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当然,当事人除外。
捉奸在床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历史基础,《水浒传》里的武大郎捉奸,《红楼梦》里的王熙凤捉奸都是例子。
俗话说:“捉贼拿脏,捉奸拿双”。
捉奸的目的在于抓住对方出轨的证据。
捉奸在床,传统社会中,大部分人的目的在于制止对方继续出轨。但现代社会,大部分人都目的在于离婚时可以多分财产。
这种情况,如果双方协商离婚,大部分出轨方由于心怀愧疚或者担心传出去名誉扫地,都会同意少分财产,甚至净身出户。
很多离婚的人到了法院,也会提交各种证据来证明对方出轨了。这是因为他们都以为有法律规定对方出轨的话,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但事实上,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婚姻法》对离婚时夫妻财产分配的原则,规定在第三十九条里,原文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只规定了财产分配时照顾子女和女方,并没有规定需要照顾无过错方,自然也谈不上出轨方可以少分财产了。
那么《婚姻法》对出轨方就没有惩罚了吗?
也不是完全没有。
《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里规定了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赔偿。
但这里面有两个问题。
一是这条只是离婚的同时或离婚之后请求赔偿的一个规定,并不影响离婚时财产的分割。
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室主任吴高盛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一书中,对这条的立法原由做了说明:“本法并未采取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不考虑引起离婚的个人责任,而是采取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中也明确,“本法并未采取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不考虑引起离婚的个人责任,而是采取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二是出轨者的赔偿范围限制在重婚、与他人同居者之内。
现实生活中,出轨者与第三者同居的很少,重婚的更是极少数。
这就导致绝大多数出轨者在离婚时没有任何惩罚。
好消息是,2020年1月1日《民法典》对离婚的时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了调整,增加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这部分内容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内容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婚姻法》照顾子女和女方原则之外,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规定。
这里的无过错方当然包括相对于出轨者的无过错方。既然要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出轨者当然要少分财产。
那么分割财产时已经照顾无过错方了,离婚时,无过错方还能不能要求重婚、与他人同居者等进行赔偿呢?
答案是,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不但继承了《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还在原有四种情形中,增加了一个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
当然,不管法律如何完善,对只能是在事后对出轨者进行惩罚,结婚前擦亮眼睛,选好对象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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