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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犬连伤两人被打死,狗主反起诉见义勇为者赔钱道歉,如何评价?

法律人2023-05-31 14:02:010

小丽是一名25岁的年轻女性,养了一头牛头梗犬,十分喜爱,但因为这条狗属于烈性犬,所以小丽一直没有合法的饲养手续。

有一天,小丽要外出,就把牛头梗交给自己的朋友张三照管。

不料,牛头梗趁张三不注意,从房子内跑到某小区门口。

当时正值学校放学,小区门口人员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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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头梗跑到小区门口后,将在门口李四饲养的小狗咬死,并将李四和李四的儿子手咬伤。

当牛头梗追咬另一条小狗时,在小区门口散步的王五和其他围观群众一起上前,用棍棒驱赶殴打牛头梗。

牛头梗在被驱赶过程中受伤,但仍然将追咬的小狗赶至一辆停放的车底下,在车底下将这条小狗的一条腿咬断。

王五等人急忙用棍子将牛头梗从车下赶出,并一起将牛头梗打死。

小丽得知事发经过,想到自己的狗被人打死,悲痛万分,将王五起诉到法院,要求王五赔偿自己的损失18500元,并要求王五给自己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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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变,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本案中王五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

本案中,王五在恶犬咬死一条小狗,咬伤两人一狗的情况下,为防止继续伤人伤狗,将恶犬打死,依照一般老百姓的朴素感情,都会认为不需要赔偿。

但法律上判定不需要赔偿,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在法律上,对于明显故意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阻却其构成违法的事由主要由两种,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这两种事由非常相似,但又有不同的地方,很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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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利益的行为。

可以看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具有相当多的相似之处,比如说都是为了防止国家利益、公共利息、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都损害了他人的利益。

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两者的危险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能是来源于人的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没有限制,可以来自于人,也可以来源于自然力或者动物。比如说,在航海当中遇到了大风暴,船上满载货物,如果不把一部分货物扔到海里,以减轻船的载重量,船就会被风暴给颠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船的安全,就把一部分货物扔到海里面。就属于紧急避险。这里的危险来源于风暴,属于自然力。

第二,对危险来源的时间紧迫性要求不同。正当防卫对危险的紧迫性要求比较高,只能是正在发生的,实际进行的。而紧急避险只需要危险符合迫在眉睫,不采取措施必将发生就可以了,不要求必须是正在发生的。

第三,行为针对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针对非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紧急避险一般只是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而不会损害非法侵害者本人。

第四,对危险的违法性要求不同。正当防卫只能针对违法行为实施,而紧急避险并不要求危险来源是违法的,只需要符合迫在眉睫即可。

具体到这个案子里,由于危险来源于斗牛梗这个动物,所以只可能构成紧急避险,而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而王五打死斗牛梗是为了保护周围人员和犬只的安全,是为了他人利息。事发时,斗牛梗尚在撕咬他人犬只,而且可能继续对周围人员进行攻击,给他人造成了迫在眉睫的危险。所以王五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出现犬只伤人伤狗是由于小丽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而且属于看管造成烈性犬跑出家门,相应的损失应由小丽自负,与王五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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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狗的地位越来越高,甚至有些地方禁止食用狗肉,但一方面养狗人的素质参差不齐,存在狗粪到处扔,遛狗不牵绳,半夜噪音扰民等诸多问题,另一方面对养狗的管理制度缺乏,导致养狗者和不养狗者经常出现矛盾,期待相关制度早日规范,对低素质养狗者进行处罚或者禁止其养狗,以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原判决结果

一审

驳回小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小丽负担。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由上诉人小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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