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限价商品房如何分割?律师提醒两点要注意
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往往会有千奇百怪的财产内容,如何分割成了更具挑战性的问题,过程里也往往会有负气和争吵,给实务工作平添了诸多阻碍。今天就有这样一个案例,夫妻在离婚时想要分割当初购置的限价商品房,双方各执一词,决断不下。
汤加丽和冯晓峰是一对结婚五年的夫妻,一直以来都很是恩爱。2009年3月汤加丽作为申请人、冯晓峰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同年12月,汤加丽和幸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汤加丽购买幸福家园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幸福五号小区404号房屋。房屋总价51万元,首付款为21万,贷款30万元,其中2009年12月末汤加丽在中国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2012年3月,汤加丽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上面明确登记汤加丽是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的性质是限价商品住房。
直到2015年,冯晓峰看准了南方的电子市场,企图全家搬去南方城市开始新生活,这时候矛盾出现了,纠缠不休的两个人终于决定离婚。但两个人对怎样分房子产生了争议。2019年冯晓峰正式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子,但汤加丽却认为这套房产是她一个人申请的,是个人财产。
【律师分析】
一、房子到底是谁的?
这套房产是冯晓峰和汤加丽的共同财产。房子虽然登记在汤加丽一人名下,但确实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且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偿还贷款,确认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二、房子如何分割?
双方要分割房子,首先应该确定房子的价值。但房子是限价房,与普通商品房房存在差别。
限价商品房作为一种政府干预的特殊商品房,在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之后,才允许上市交易。并且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之差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比例为35%。
汤加丽和冯晓峰的这套房子已经满足上市交易的条件,如果双方无法就价格达成一致,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评估确定房子价值。这里有一个重要的点:房产实际上并没有上市,那么后续出售房子要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在分割房子之前是否要扣除呢?实践中基于公平考虑,法院判决中会先扣掉该笔费用,再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