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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女人从抢羽毛球,到互相“泼脏水”,导致一方自杀,应如何处理

法律人2023-05-31 14:18:040

小红与小丽是一个大院里的邻居。

一天,两人因一只羽毛球的归属问题发生争吵, 此后两人经常发生争执。

半个多月以后的一天,两人再次发生激烈争执,在大院里互爆粗口,互相声称对方与邻居张三有不正当关系,并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大院里的邻居拉开。

次日晚上,小红留下遗书,离家出走跳江自杀。遗书的主要内容为要求小丽还自己清白,做鬼也不会放过小丽。

小红家人遂将小丽诉至法院,要求小丽停止对小红名誉侵权,在小红生前居住范围内对小红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6万余元。

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小丽承认自己称小红与张三有婚外情没有事实根据,自己与张三有过婚外情,张三也承认与小丽有过婚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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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变,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一、小丽对小红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小丽对小红死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小丽的行为与小红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家子在之前的文章曾经反复说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同。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具有主观性,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包含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之中,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都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比如说,张三与李四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四受伤就医,错过航班,无法洽谈之后的生意,损失几个亿。

张三的行为与李四的受伤、损失几个亿都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张三与李四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人都可以预测到可能大概率会造成人员受伤,所以张三的行为与李四的受伤之间也成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一般无法预测到张三与李四发生交通事故,会导致李四损失几个亿,那张三的行为与李四损失几个亿之间就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就本案而已,小红与小丽发生争执,互相谩骂,会造成对方的名誉降低,这是大家都可以预测到的,但因为争执导致小红自杀,这是一般人难以预料到的。所以不能认定小红的行为与小丽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所以对于小丽的行为与小红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存在一定的争议,现实中的案件处理也可能存在不同。

事实上,近年来,许多有争议的案件之所以发生争议,有不少都是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超出了一般人的预期。

但无论如何认定,一般来说,自杀主要还是由自己决定,所以即便有人需要承担责任,受害人自身还是要承担主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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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丽是否构成对小红的名誉侵权

在前面已经说到,小丽在明知小红与张三不存在不正当关系的情况下,故意污蔑小红,必然造成小红社会评价的降低,已经构成名誉侵权。

由此带来几个有趣的法律问题,即小红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其名誉权是否还应当得到保护,其生前名誉被侵权,死后其继承人能否主张权利。

就继承来说,继承人仅能继承死者的财产性权利,无法继承死者的人身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但不继承,不代表继承人无权就死者的名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

这是因为,死者的名誉权在死后仍然可以继续延续,其名誉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的名誉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如果小丽在小红死后继续诋毁小丽的名誉,则其继承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但本案中,小红的名誉受到侵害,是在其生前,而非死后,其名誉保护的方式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保护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停止侵害,是在侵权行为一直持续的状态下的保护方式,而本案中,小丽在小红死亡后并未继续侵害小红的名誉权,所以不存在停止侵害的问题。

赔礼道歉,因是小红生前受到的侵害,赔礼道歉的对象是小丽,而小丽已经死亡,所以无法适用。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小红虽然死亡,但其造成的名誉降低仍然存在,故小丽仍然有义务为小红恢复名誉。

赔偿损失,在受害人的名誉权被侵害后存在严重精神损害时,可能产生精神抚慰金,该部分权利属于财产权,继承人可以继承,故即便小红所受伤害是其生前产生,其继承人亦可以继承,要求小丽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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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头根下压死人。流言蜚语所产生的影响有些时候是难以预计的。但另一方面,作为普通人,心态也要尽力调整好。毕竟,名誉的事情谁也说不准,死亡也可能被有心人利用,变成诽谤的另一种借口。更何况,死去万事空,即便真的证明了清白,对于死去的人又有什么意义呢?

原判决

一、被告小丽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大院内的显著位置张贴书面声明,澄清其所宣称的小红与张三有婚外情的言论并无事实根据,张贴声明的时长不少于7日。

二、被告小丽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给原告小红家人。

三、驳回原告小红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注@家子说法,每天我都会为大家讲述一些法律故事、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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