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抚养费矛盾,女子在情夫家门投毒,邻家孩童无辜遇害,构成何罪
张三与小丽系同村邻居。
小丽丈夫因想要孩子,但无力生育,遂要求张三与小丽发生关系,张三表示同意,此后张三与小丽长期保持关系,小丽丈夫也无可奈何。
几年后,小丽生下一个女儿,告知张三这是他的孩子,要求张三定时支付抚养费,张三也同意了。
又过了几年,因张三怀疑小丽女儿不是自己的,开始逐渐疏远小丽,并慢慢不好好付抚养费。
小丽就此心生怨恨,计划杀死张三。
一天下午,小丽看到张三的摩托车放在院门口外面,遂回家拿了一瓶某品牌的凉茶,在其中放入老鼠药后重新封好,放在摩托车下。意图让张三看见并喝下该饮料。
后来,张三妻子看到,将凉茶拿回家放在客厅高处。
几天后,邻居家11岁小孩王小五到张三家玩,偷偷将凉茶拿回家。
随后,王小五与妹妹王小六(7岁)、妈妈小红在家分喝了这瓶凉茶。
半个小时后,三人出现口吐白沫、鼻子出血状况。
隔壁邻居听到小红的呼救后,将三人送往医院救治。
其中,王小六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小五救治后留下后遗症,经鉴定构成重伤,小红痊愈。
几天后,小丽被捕。
(本案例根据已公开真实案件改编,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有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本案中,小丽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两个犯罪的区别,从主观上来说,究竟是想给特定的对象造成损害,还是给不特定的对象造成损害。从客观上讲,究竟是造成了公共安全的破坏还是特定人员的伤害 。
在实践中,由于生命与公共安全存在紧密的联系,因此故意杀人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存在交叉的情形。在具体案件中,
本案中,小丽以故意杀人为目的,将有毒饮料放在张三家院门口外,该场所并非张三家中这一特定场所,属于公共区域。小丽应当明知该有毒饮料可能被不特定的人拿走,却对这一后果放任发生,对危害到不特定人员的安全持间接故意的心态。客观上,小丽的行为也造成了不特定的人员受害。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小丽的行为应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从丈夫要求借种生子开始,小丽也是可怜人。但之后小丽因爱生恨,进而投毒,最终造成幼童死亡,则又是可恨了。从一个受害人,变成犯罪者,有时,也只在一念之间。另外,本案还有个教训值得注意,就是家长一定要注意,对于孩子拿到的来源不明的饮料,绝对不要让孩子饮用。
原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小丽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小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小五经济损失人民币24056.92元;
三、被告人小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红经济损失人民币5594.83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小五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提取扣押在案的XXX饮料盒一个予以没收,存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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