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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与正义对立时,应该怎么办?

法律人2023-05-31 15:59:000

这个问题应当算是个老问题了,已经争论了几千年。

答案不外乎遵守或者不遵守。

在一些人眼里,国家制定的名义上的法律是“人定法”,在“人定法”之外,还有一种符合宇宙终极原则和理性的规则,称之为“自然法”。在他们眼里,只有自然法才是真正的法律,如果“人定法”不符合“自然法”,就是无效的,不能称之为法律,“恶法非法”。这是西方比较大的一个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我们这里说的法律,自然是人定法。那么在自然法学派眼里,答案当然是肯定的,恶法非法,如果一个法律和正义对立,那当然不能称之为法律,完全不需要遵守他。

自然法学派在现实中最有名的例子是,二战结束后,在对纳粹战犯的审判过程中,许多战犯抗辩称自己在战争过程中的行为并未犯罪,而是依照当时纳粹德国的法律履行职责。最终法官认为,在人定法之外,还有自然法存在,那就是良知和底线伦理,当法律成为恶魔施虐的帮凶时,人们应当遵从良知的呼唤,不应当以履行职责为由成为恶魔的帮凶。最终以此为由判决纳粹战犯构成反和平罪、反人道罪等,分别处以刑罚。

(纽伦堡审判资料)

在另外一些人眼里,恶法亦法,甚至法即正义。法律应当得到无条件的遵守。

比较有名的例子是苏格拉底之死,作为著名的思想家,古希腊三贤之一(另外两名是亚里士多德,柏拉图,其中苏格拉底是柏拉图的老师,柏拉图是亚里士多德的老师),苏格拉底被雅典公民大会以腐蚀青年思想、不敬雅典神为由判处死刑。

在行刑前,他的朋友克里托去探监,表示可以帮助他逃走,认为没有必要遵守如此腐朽、愚蠢的法律。他提出,对我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那么作为一名被判有罪的人,难道逃避法律制裁就是正当的吗?最终从容赴死。

他当时给出的几个理由里,有一条是:“我是被国家判决有罪的,如果我逃走了,法律得不到遵守,就会失去应有的效力和权威。”

(苏格拉底之死油画)

这一事件被作为遵守法律的典型。

另外一个比较极端的观点是《利维坦》的作者霍布斯提出的。他认为,正义的标准就是法律,凡是符合法律的就是正义的,不符合法律的就是非正义的,正义是法律创造的。在这一观点下,法律与公正是不可能对立的,是必须应当得到遵守的。

就笔者而言,作为一名法律从业人员,我认为法律是一个事实判断,即是不是法律是一个事实。法律是有明确定义的,所谓的自然法是虚无缥缈的。现实中的法律是国家制定的,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合不合法,只要拿到法律对照一下,大家都能得到一个普遍的认识。

但正义,和美丑、善恶一样,是个价值判断。既然是价值判断,就很难做出一个普遍的、完全一致的判断。我之蜜糖,汝之砒霜。对于动物保护主义者而言,可能认为全面禁食狗肉是正义的。但对于另外一些爱吃狗肉的人士来说,可能认为能够自由自在吃狗肉才是正义的。

当然,笔者并不否认在价值判断上,存在一些相对普遍,能够得到大多数人认可的价值判断。

比如在美丑的判断上,大多数人都比较会认可章子怡是美女。当然,可能仍然会有少数人会认为章子怡不够美。但这些人总是少数。在正义的判断上,大多人也会认为维护人的生命是正义的。

但这种总体一致的判断往往只能暂时地统一在一个相对大的、形而上学的概念上。一旦落到具体的事和人上面,就又会产生争议。虽然维护人的生命是大多数人比较认可的一个正义,但在对是否应当废除死刑又会产生比较多的争议。

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法律在制定时,总是以统治阶级认为的正义倾向来制定的。在现代社会,绝大多数国家都认为自己的法律是按照大多数公民的意志制定的,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正义——至少是这么宣传的。现实中,大多数法律也确实是这样的。

因此,如果一个法律,你认为是非正义的,也应当去遵守他。因为你认为的非正义,可能只是你认为。如果真的有一天,你认为的非正义成为了我们大多数人认为的非正义,那么法律就很可能会修改——收容遣送制度不就被废止了吗?

在此之前,还请遵守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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