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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父母去世二十多年,我还能继承房子吗?

法律人2023-05-31 16:35:520

一天一个当事人非常着急的找到我,向我咨询:她的父亲去世已经有三十多年,离母亲去世还差几个月就满二十年。父母留下的房子一直由大哥住着,她听人说如果超过二十年房子就自动成大哥的了。她很担心,问我是不是要抓紧时间到法院起诉?

现实中这样的情况很多,二十年前北京的房子还不值钱,也不像现在这样稀缺。父母去世后,房子往往由某一个孩子住着,一直延续很多年,其他兄弟姐妹或者认为不值得或者碍于兄弟姐妹情面,很少有分遗产的想法。但现在不同了,北京的房子动辄几百万,价值上千万的也很常见。

前来咨询的这位当事人房子当年只花了几万块钱,现在价值三百来万。还有很多之前不屑一顾但现在面临拆迁的老房子,在“拆迁使人一夜暴富”的现实下,成了香饽饽。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遗产继承纠纷频发。但已经过去了几十年,法律还支不支持对遗产的分割要求?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今天我结合一个实际的法院判决来进行分析:

韩×4与龚×2后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韩×、韩×2、韩×3。在韩某名下有一套老北京胡同平房四间,文革期间由房管部门管理。后二老都在1972年去世了。1984年房管部门发还房屋,当时老二韩×2就书写声明,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并同意由老三韩×3继承。而老大韩×一直未明确表示放弃他的继承权。于是老三韩×3签下保证书,保证房屋由其一人继承,若发生纠纷与房管所无关,顺利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2007年,老三韩×3书写了遗嘱,内容为:“我去世后在××胡同号遗留房产一所共4间,由我妻子龚某继承。我妻子过世后,××胡同及全部财产均由我的两个女儿继承”。老三去世后,按照其遗嘱,老三的妻子龚某办理了继承韩×3遗产的公证,龚某于2008年取得了该胡同的产权证。

现老大韩×起诉至法院,认为韩×3实施的“父母的房产遗产由兄弟姐妹一人领取了房产产权证并视为己有”的行为是违法的,请求法院对父母遗产房屋依法按比例进行分割。而龚某辩称,老二已放弃继承权,且韩某夫妻去世已经43年,超过了我国法律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同时不符合最长的法律保护时间20年的规定,认为韩×已经丧失了继承该房屋的权利。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案件审理过程中,龚某主张韩×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房屋原来登记在父亲名下,父母均在1972年死亡,父母死亡之后,遗产处于韩×、韩×2、韩×3兄弟三人共同共有的状态。1984年发还房屋产权时,韩×3向房管部门出具了声明书,将房屋登记到个人名下。这是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遗留的问题,房子虽然登记到韩×3名下,但不能视为韩×3的个人财产,法律上支持未放弃继承权的权利人日后主张遗产分割的权利。在韩×3办理房本登记到个人名下的过程中,韩×2向房管所提交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故本案诉争房屋自此后一直处于韩×与韩×3共同共有的状态。

2007年韩×3死亡之后,2008年龚某取得了房屋产权证。龚某不能举证证明将房子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告知了韩×,韩×也否认知道。在本案中,韩×主张在2009年12月到房管局查询房产时才得知龚某将房登记到了自己名下,侵犯了韩×的合法权益,随后才提起了诉讼。根据本案的现有的证据情况,龚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韩×在此之前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诉讼时效应自韩×主张知道的时间即2009年12月开始计算。所以韩×起诉主张继承本案诉争房屋的请求在法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之内。龚某对韩×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

从法院判决书内容来看,本案法官认可继承纠纷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但实践中对于类似案件,还有一种被很多人接受的观点,即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理由是诉争房屋的继承人均未对遗产放弃继承,因继承人间具有家庭关系且遗产尚未分割,遗产应视为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权的确认并以此为前提进行分割,而非继承权受到侵害,属于共有权确认纠纷而非继承权纠纷,故不适用继承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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