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成年子女能够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吗?
离婚、再婚在这个思想相对开放的时代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儿,勇敢追求幸福才是人活着的终极目标。婚姻关系变动,牵一发而动全身,亲属关系、财产关系都会跟着变化。
父母带着未成年幼子再婚,孩子与继父母形成稳定的抚养关系时,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那么成年子女的父母再婚,孩子能够也有相同的继承权吗?
案情一览
王大、王二和王三(女)是三兄弟姐妹,从小家境贫寒,父母早亡。为了供弟弟妹妹念书,王大初中没念完就外出务工,在外闯荡了多年的王大只想着拼命赚钱,年过四十,买了房子,却把自己的婚事给耽搁了。在同事的介绍下,王大认识了带着正在念高三的儿子(李成,18岁)的李梅。一年多以后,王大与李梅结婚,婚后,由于二人年纪都较大,便没能再生下孩子。
上了大学的李成跟继父的关系也很不错,寒暑假都会跟母亲与继父一起度过,婚后的李成也跟继父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后来母亲生病离世,继父王大也开始生病住院,生病期间一直是由李成照料,一段时间后,王大也因病去世,丧礼由李成以王大儿子的身份操办,亲朋好友均有出席。
丧礼办完后,王大以为所有的事情均已经平息,接下来和媳妇好好过日子就行。没想,继父王大的弟弟王二和妹妹王三却突然找上门来,要求继承王大的遗产——现由李成居住的房子一套,结果被李成拒绝。
于是,王二和王三就一纸诉状把李成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王大与李梅结婚时,李成是继子,而且已经成年,王大没有抚养李成,二人之间没有抚养关系,没有继承权,因此不能住在哥哥的房子里。但李成却认为,自己与王大亲如父子,给王大养老送终,没有道理没有继承权呀。
那么,谁的说法更在理呢?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继子女在什么情况下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也就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扶养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本案中,需要确定的就是,王大与李成之间有没有扶养关系。
那么,什么是扶养关系呢?
此“扶养”并非彼“抚养”,扶养关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亲属关系之上的,而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是因姻亲关系(继父母和生父母的结婚)而产生的一种拟制关系,这种拟制关系并不像血亲关系那样直接产生法定扶养义务,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有形成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教育和监护;二:继子女与对继父母履行了义务,包括对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即使继父母没有抚养已经成年的继子女,如果继子女履行了赡养义务,对继父母进行了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扶助,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继子女依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王大的配偶也就是李成的母亲李梅已经去世,可能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继子李成。虽然,王大和李梅结婚时,李成已经成年,王大没有抚养李成,二人之间没有“抚养关系”,但这并不能决定性地影响二人之间“扶养关系”的成立。
李成在母亲与继父结婚后,以家庭成员的方式与继父共同居住生活,相互扶助,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王大去世后的丧葬事宜也是李成以父子之礼主持操办,相关亲友均参加了李成操办的仪式及宴席,应当认定包括王二和王三在内的众亲友对王大和李成之间已实际形成的扶养关系的公认。
此外,王大去世之前没有任何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本案应当发生法定继承,与王大之间具有扶养关系的李成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王大的遗产。
有舍才有得的道理古今通用,法律始终鼓励孝老尊亲,善待继父母如同善待自己的亲生父母,一样值得颂扬。
●《继承法》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条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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