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二孩抚养权,法院怎么判
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开放,关于离婚时二孩抚养权的养权的争夺不仅不会因此而平息,反而会愈演愈烈——婚姻关系一旦破裂,就不得不谈及孩子抚养权的确定和财产分割的问题。多数夫妻在离婚时最关心的不是财产问题,而是子女的抚养权问题。那么,二孩家庭在离婚时法院就抚养权将会如何判决?
1、将两个孩子分别判给各方自行抚养
2、将两个孩子均判给一方抚养
3、双方就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达成协议
在二孩离婚案中,将两个孩子分别判给双方当事人自行抚养是一个普遍现象,大多是出于有利于孩子成长以及合理分配监护权等角度做出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双方父母对于孩子的情感诉求。一方抚养一个孩子,不仅能在精力上给予孩子最充分的父母之爱,也能在经济上保障抚养孩子的物质需求。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从如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1、 二孩中任一个不满两周岁
如果两个孩子其中一个较为年幼,属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这比较符合孩子成长的客观需要,亦体现了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除非母方具有不适宜抚养的条件。
2、 二孩分别表示随一方生活
若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已满十周岁,曾明确表示愿意随母方或父方生活,一般来说,法院会认真听取其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能够基本了解,让孩子选择对其成长最为有利的一方抚养,可以最大程度上降低离婚对孩子的伤害。法院将会综合各方因素加以考虑。
3、 离婚前孩子的生活环境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前曾轮流抚养、或是父母一方为再婚,已有一子女,法院将很有可能将再婚子女判给非再婚方抚养。
4、 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难以负担
双方的经济收入都难以负担两个孩子的成长费用,各自抚养一个有利于减轻双方的经济压力,从而给予孩子更加优质的生活品质。
在二孩离婚案中,一般都会认为将两个孩子分别判给一方更加合理,但从司法案例的判决结果来看,并不是必然,如果具有如下几种情况,法院则有可能将两个孩子均判给一方抚养:
1、 二孩为双胞胎
两个孩子系双胞胎,一直共同生活,如果在以后的成长中能够相互陪伴则对其身心健康更为有利。如果将两个孩子分开,改变现有的抚养环境,可能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不利影响。
2、 双方分居,孩子一直跟随一方及其父母生活
保证孩子生活环境稳定是对孩子健康成长的一大条件,年幼的孩子适应能力较弱,强行改变其抚养人,可能会造成其生活习惯等诸多方面的不适应,因此,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法院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都给与其生活的一方几率较大。
3、 二孩均表示愿意随一方生活
前文已说过孩子的意见在法官判决过程中的重要性,这里还需注意一点,孩子的意愿应为孩子自己的真实意愿表达,父母一方为争夺抚养权而怂恿孩子作虚假表示,法院将不予支持。另外,孩子的意见也并非绝对性的,法院还要综合考虑抚养人经济能力、品行道德等要素。
4、 一方不具备获得抚养权的条件
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应当考虑父母双方是否具有获得抚养权的资格,如是否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严重家庭暴力等等。
家长的家庭暴力倾可能向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不利,施暴人会过度看重自己在家庭中的权威,并强调家庭成员对自己的服从,其结果很可能使孩子产生自卑、胆小,缺乏安全感,学习时难以集中注意力等后果。另外,由施暴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还可能让其有机会利用直接抚养的权利限制另一方家长的探视权从而控制另一方家长。如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因有家庭暴力倾向,法院将其三个孩子均判给其妻子抚养。
在法院诉讼阶段,夫妻双方可以就孩子抚养权进行协商,比如孩子归哪一方抚养、轮流抚养等,只要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存在对孩子不利的情况,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的过程中,无论孩子多大,法院都会基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衡量。不仅看物质条件,还要看哪一方能更好地照顾孩子。孩子不是父母的财产,孩子情感需求应当远远大于物质需求。法院的判决只是明确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没有获得抚养权的另一方,在未来仍有权关爱子女、一起陪伴子女长大。总之,一切都是为了孩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