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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暴力强拆,农妇持刀怒砍致1死6伤!法院:防卫过当——旧案新析

法律人2023-06-01 14:44:490

江苏宿迁,农村女子王某,从小老实本分,性格温顺,长大出嫁后,也很少与人结怨,在家侍奉公婆,抚养子女,是一名普普通通的农村妇女。

女子王某的娘家父母,也是老实巴交的农村人,老两口风里来、雨里去地辛苦了一辈子,在自家宅基地上修建了一栋房屋,一大家人便住在这里。

2009年初,女子王某父母家所在的地方搞商业开发,他们家面临拆迁。

但是,由于开发商给予的拆迁补偿标准太低,当时周边房子的市场价,已涨到了2600元一平方米,然而开发商给予的拆迁补偿,才600元一平方米。

因此,很多人都不同意拆迁,拒绝签字。

于是开发商便组织拆迁队,进行强拆。

拆迁队对拒绝签字的钉子户,往往会采取暴力拆迁的方式,如停水、断电,还有就是放狗、放蛇,甚至多人直接冲入农户家一顿乱砸等,逼迫农户签字同意。

更有甚者,半夜强行进入钉子户家,将熟睡的人拉出来控制住,等天亮将他们放回去时,原来好好的家,已被推倒成了一片废墟。

女子王某的父母家,便因补偿标准太低,不同意拆迁,被拆迁队多次上门辱骂、殴打等。

拆迁队为首的队长袁某,带人去女子王某父母家时,面对已经60多岁的两位老人,他们先是“出口成脏”,疯狂辱骂。

随后又砸坏了他们家的玻璃,放火焚烧了老人家门前的木柴,甚至还动手打人。

面对这种情况,女子王某担心其父母受到伤害,便把两位老人接到了自己家里居住。

然而,拆迁队并不死心,在队长袁某的带领下,来到女子王某家,威胁老人,要求他们签字同意拆迁。

遭到拒绝后,又将女子王某家的大门封堵了,导致他们进出,只得爬窗户。

2009年5月30日,拆迁队长袁某,又带着9人,再次来到了女子王者家,将其团团围住,要求女子王某的父母出面,与他们“商谈拆迁事宜”。

当天,女子王某家里,只有她和其母亲,以及3个未成年的孩子在家,面对气势汹汹的袁某等人,老人孩子们都非常害怕,较小的孩子还被吓得哭起来了。

女子王某不敢出门,便给其弟弟打电话。

很快,女子王某的弟弟到达了现场,当即和袁某等人发生了吵闹、争执。

当时,女子王某在家里,听到外面的吵闹和争执声,以为其弟弟遭到了多人的殴打,被彻底激怒了。

她快速进入厨房,拿起一把菜刀便冲了出去,被逼得几乎失去了理智的王某,对着拆迁队长袁某就是一阵猛砍。

袁某事先对此毫无准备,猝不及防,顷刻间身中数刀,倒在了血泊中。

其他人员见状,连忙上前,打算夺走女子王某手中的菜刀,也纷纷被砍伤,共有6人不同程度的受伤。

事发后,现场人员打电话报了警。

女子王某则因为害怕,扔掉菜刀后,返回了家里。

警察到达后,先是安排救护车将受伤严重的袁某送去了医院抢救,其他受伤人员,随后也被送去了医院治疗。

最后,受伤严重的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东方早报》等。】

接着,女子王某被带走接受调查。

面对警察的讯问,女子王某称,对方人多势众,其担心弟弟被殴打吃亏,拿刀出门,是打算将袁某等人赶走,没有想过要杀人。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女子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1人死亡,6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遂将其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本案女子犯故意杀人罪,致1人死亡,6人受伤,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受到“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一审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于是,公诉机关便依法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起了公诉。

法院审理时,女子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

1、事发时,女子王某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

即使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也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从轻处罚。

2、本案女子王某犯罪后没有逃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在面对袁某等人的违法拆迁、人身围攻时,依法有权采取正当防卫措施,保护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被告人王某在实施正当防卫时,持菜刀伤人,造成袁某1人死亡,其他6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返回家中等候,不属于“主动投案”,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但是,对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同时,因其犯罪行为,给受害人亲属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据此,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主要内容为: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附带赔偿死者袁某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7万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双方均不服,都提出了上诉。

女子王某认为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同时量刑也过重。

死者袁某亲属则认为,量刑过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双方的上诉后,经仔细审查,认真研究后认为,本案女子王某在遭遇强拆和围攻时,持菜刀冲出家门伤人,其目的是为了驱赶袁某等人,不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

本案女子王某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但却造成了1人死亡、6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后,二审法院对本案作出了改判,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附带赔偿死者袁某亲属经济损失共计27万元。

【律师说法】

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本案中,开发商在没有和农户达成一致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指使拆迁队暴力强拆,严重侵犯了女子王某父母等人的合法财产权。

特别是,以袁某为首的拆迁队人员,来到女子王某家封堵大门,强行要求王某的父母签字,围攻她们等,严重侵犯了王某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女子王某等人依法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对于此,本案没有争议。

具有争议的是,在此情况下,女子王某持菜刀砍死袁某,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刑法上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应当主观客观相一致。

本案中,女子王某持菜刀冲出家门,追砍袁某等强拆人员,其目的是为了驱赶他们离开,阻止其殴打她的弟弟。

此时,女子王某主观上,仅具有伤害的目的,不具有直接取人性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因此,虽然结果上造成了袁某的死亡,但是,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本案女子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结果致人死亡,只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二审法院据此作出改判,符合法律规定。

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

法律上,自首的成立,需要“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方面的条件同时具备。

本案中,女子王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定“如实供述”,是没有问题的,关键是看是否符合“自动投案”的规定。

什么是“自动投案”?

通俗的说,是指犯罪后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进行投案。

对于“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女子王某,案发后,在他人打电话报警的情况下,返回了家中,根据以上规定,没有在现场等待,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态,因而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规定,依法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也就无法认定为自首。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两罪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认定时存在争议,正确把握,难度较大。

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虽然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其目的只是报复泄愤、打击伤害被害人,以给其造成肉体上的痛苦为目的,而非剥夺其生命。

被害人死亡,不是故意伤害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从其内心来说,他对这一结果,是排斥的,是不希望发生的。

一般情况下,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会对被害人进行力所能及的施救,比如查看伤情、阻止流血、拨打120急救电话等。

而故意杀人,行为人的目的,就是“要你命”,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直接明确。

正确区分两罪,需要从行为人的作案手段、作案时间、选择的作案作案工具、作案时打击的部位、次数以及事后是否施救,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中,女子王某此前与死者袁某没有仇怨,没有想要非法剥夺其生命的故意。

案发时,女子王某主要是担心家人受到伤害,先是为了保护自己家里的母亲孩子等。

随后其弟弟赶到现场后,与袁某等人发生了争执,女子王某担心其弟弟“寡不敌众”,被袁某等多人殴打,为了避免其弟弟受到伤害,她持菜刀追砍袁某等人。

其目的是驱散他们,故意伤害的心态具备,故意杀人、要人命的目的,是不具备的。

因此,本案女子王某防卫过当,犯罪主观心态是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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