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有此理!你孩子多次偷我盒饭,被辣还要我赔偿?”法院:驳回
浙江男子周某,大学毕业后,经过过五关斩六将,竞聘进入了当地一家待遇好、工资高的企业工作。
男子周某平常工作比较忙,很少自己做饭。
其实,主要原因还是,周某的厨艺,确实令人不敢恭维,不要说别人,就是他自己,都认为自己做的饭,是天下第一难吃的。
因此,外卖盒饭,便成了周某的“家常便饭”。
然而,从2022年4月开始,周某却经常“吃不上饭了”。
原来,他点的外卖,总是没有收到。
起初,周某以为是送外卖的小哥没有送到,还特意打电话问了,双方还曾因此发生了争执。
随后,周某确定外卖小哥是对的,他每次都很敬业,均按时送到了自己居住的小区。
那么,问题一定是出在自己这边了,周某决定弄个水落石出。
后来,在一次外卖“不翼而飞”后,周某在小区查看时,被小区一位大哥告知,小区里出现了流浪猫,经常叼走外卖,还给他看了视频。
得知是这种情况,周某只得自认倒霉,他向小区物业和保安反映后,得到的答复是“尽快解决,保证类似的事情不会再发生”。
然而,接下来没几天,周某的外卖再次不见了。
想起上次物业保安“保证类似的事情不会再发生”的承诺,周某很生气,便去质问保安,为何又让流浪猫叼走了自己的外卖。
保安听了周某的话后,大呼冤枉,告诉周某,流浪猫早就被救助站的工作人员抓走了。
周某决定探个究竟,去小区监控室,调取了监控视频查看。
经过调阅监控视频,周某发现自己的外卖,是被自己隔壁邻居家5岁的小孩偷拿回家了,一连七八次,都是这样。
于是,周某向物业要来了该小孩父亲的电话号码,给其打电话,让他管束一下自己的孩子。
谁知道,得知周某打电话的原由后,小孩父亲在电话里,对周某一顿臭骂,称周某诬陷他家小孩。
放下电话,周某又来到小孩家,敲开门,说明来意后,又遭到了小孩爷爷等家人的无理驱赶,称周某诬陷他家小孩。
此时,周某被彻底激怒了,真是“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难怪有这样的熊孩子,原来是因为有如此不讲理的家长!
回家后,周某决定给熊孩子及其家人一个教训。
过了几天后,周某点了一份特殊的外卖:三个蛋挞,同时要求服务员特别加辣,最最辣、变态辣!最好是辣死我的那种!
不出所料,周某的外卖,再次“不翼而飞”了。
只是,周某这次,非但没有生气,反而有种“阴谋得逞”的窃喜。
随后,不到一个小时,周某便听到救护车“呜哇呜哇”地开进了小区。
原来,熊孩子再次偷拿了周某的外卖,吃了他特意点的“变态辣”蛋挞后,被辣得哇哇大哭,不一会儿,嘴巴红肿。
家人连忙联系了救护车,将他送进了医院。
到了医院后,发现孩子胃部也被辣伤了,需要住院治疗。
大约一个星期后,隔壁邻居一家人,来到了周某家,气势汹汹地质问周某,称周某故意在蛋挞外卖里放辣,导致了他们的孩子被辣伤,要求周某赔偿他们医疗费2000多元。
听了他们的话后,周某怒极而笑,“真是天大的笑话!我自己点外卖自己吃,我喜欢吃辣,关你们什么事?”
“你们的小孩偷拿别人东西,不好好管教,反而来我这里无理取闹,滚!”
不欢而散后,小孩的家长离开了,临走前丢下一句话:“你等着瞧,要让你赔得倾家荡产!”
周某以为他们说的气话,便没有放在心上。
谁知道不久后,2022年5月的一天,周某接到了法院的电话,小孩的家人,真的把自己告了。
【案例来源:西瓜视频,搜狐网等。】
接到法院的通知后,周某觉得,法院是讲理的地方,自己占理,因而并没有过多的担心。
但是,为了稳妥起见,他还是咨询了律师,然后在律师的帮助下,提出了答辩:
1、自己不存在过错。
自己给自己点外卖,放不放辣椒,放多辣,是自己的自由,没有侵害别人的权益。
2、自己在外卖多次被偷后,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特别要求服务员加辣,属于保护自己合法财产权的正当防卫措施,同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周某的行为不违法,亦不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没有过错,依法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周某在外卖里加辣的行为,系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采取的正当防卫措施,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孩子家长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孩子家长承担。
【律师说法】
“养不教,父之过”,熊孩子背后,必定站着一个熊家长。
熊孩子惹祸,无情于法,都是家长承担责任。
本案熊孩子的家长,其教育方式,真是堪忧啊!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规定,认定侵权责任成立的,一般情况下,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人存在过错。
这种过错,指的是法律上的侵权过错。
本案中,周某给自己点外卖,在蛋挞里,放不放辣椒,放多辣等,都是其个人的自由,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而即使本案周某不正常地给外卖里加“变态辣”,但收货人是他自己,不违法,也没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上的过错。
2、存在损害后果。
本案偷外卖孩子被辣伤住院,造成了损害后果。
但是,该损害后果的法律责任,不应当由周某承担。
3、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一点,本案无从谈起,周某依法不存在过错。
4、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这一点,本案也不存在,周某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
综合以上分析,本案从侵权责任的角度看,周某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孩子被辣伤住院的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明确规定: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男子周某在自己的外卖多次被偷后,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特别要求服务员加辣。
在外卖食物里加辣,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正常情况下,不会对人造成重大损害。
周某的行为,属于保护自己合法财产权的正当防卫措施,同时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本案男子周某为了报复泄愤,明知可能会被小孩偷吃,在外卖食物里投放剧毒有害物质,则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可能会涉嫌故意杀人罪,甚至涉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此,这里一定要注意,正当防卫措施,不能违法。
本案偷拿周某外卖的孩子的行为,从性质上看,属于盗窃行为。
对于盗窃,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孩子才5岁,无论是治安处罚,还是刑事责任,他都够不上。
但是,孩子犯错,家长有责!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主要有:
“(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五)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也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偷拿周某外卖的孩子才5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以上规定,应当由其家长承担民事责任。
古人说过,“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盗窃行为,其盗窃的财产数额,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才构成盗窃罪。
如果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标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一般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
但是,有一种情形例外,即“多次盗窃”。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虽然达不到“价值较大”的标准,但是“多次盗窃”的,仍然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多次盗窃”,是指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行为。
本案中,如果是成年人,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偷拿男子周某的外卖达七八次,根据以上规定,妥妥的盗窃罪无疑,无关盗窃数额大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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