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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墓前拍不雅照,愧对先烈,严惩!”法院:判刑——旧案新析

法律人2023-06-01 14:55:231

2023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男子“李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一案,名列其中。

浙江青年男子李某,曾是一个颇有名气的旅游博主,其为了增加点击率、博取流量,在网络上经常出格越位,游走在法律和道德的边缘。

2021年7月15日,李某来到新疆和田,他先是在该地“康西瓦烈士陵园”里,站在石碑上,踩踏着刻有“烈士陵园”名称的石碑底座,斜着身子,倚靠在碑身上进行摆拍。

随后,李某又前往陈祥榕烈士墓,(陈祥榕,喀喇昆仑戍边烈士,2020年6月在边防斗争中壮烈牺牲,后被中央军委追记一等功),面对烈士,李某没有丝毫的敬仰之心。

他踩着墓碑底座,嬉皮笑脸地用手比着“手枪”状,对着烈士墓碑,再次摆拍。

图片来源于《中央政法委长安剑》、环球网等

拍完照片之后,当天中午12点左右,李某将上述照片,发布在了其微信朋友圈上(经调查,李某的微信上共有5000余名好友)。

不久,看到了李某发布的以上照片,多人提醒李某,指出该照片极为不妥,对烈士不尊重,建议他删除。

思考良久,李某将微信朋友圈上的照片,全部删除了。

但是,2小时后,为了博取流量和关注,李某又将上述照片,发布在了其《今日头条》的公开账号上。

随后,李某发布的对先烈大不敬的不雅照片,迅速在网络上广为传播,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强烈愤慨,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接着,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作为新疆发生的首例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案,加上网络上的极大关注,当地司法部门对该案非常重视。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李某为了博人眼球,对烈士极不尊重,用不雅手势和不敬姿势摆拍,并将照片上传网络,在他人善意提醒和指出不当后,经删除又再次上传,导致照片在网络上迅速扩散,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案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且情节严重,应当受到法律制裁,遂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依法审查后,以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同时,检察院还附带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以公益诉讼原告人身份,要求李某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李某的行为,依法构成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同时,李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21年11月10日,新疆和田市皮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下达后,男子李某不服,于2021年11月22日,向新疆和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随后,二审法院于当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审理结束后,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

遂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服刑期间,李某根据判决要求,公开发布了道歉信:

“为自己不尊重烈士的行为,向戍边英雄烈士、英雄烈士的家人和全国人民表达真诚的歉意和忏悔,希望得到全社会的谅解。我认错认罚并郑重道歉……”

【律师说法】

法律不容挑衅,英烈不容诋毁!

任何人不得肆意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事迹和精神,亵渎诋毁烈士形象、对烈士墓不敬,是对社会公德的严重挑战,法律绝不会坐视不管。

英烈以身报国,本案李某却为博取眼球,在烈士墓前做不雅动作摆拍,然后将照片上传网络平台,“消费烈士”。

其行为,不但贬损了烈士的人格权益,还损害了英烈精神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

其行为,依法构成了犯罪,不但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亦应当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强烈谴责。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无论是“大V”,还是“小V”,侮辱和亵渎英烈,都必将遭到法律的严惩!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一个罪名。

为了适应社会的需要,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

打击侮辱、诽谤等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犯罪行为,刑法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是指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该罪,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情节一般的,不应认定为犯罪,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即可。

什么是“情节严重”?一般应从以下4个方面综合认定。

1、传播内容方面。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判断“情节严重”是否严重,需要对传播内容进行事实分析和价值评价,着重分析对事实的歪曲程度和负面评价的严重程度。

2、从传播手段上判断。

一般情况下,侮辱诽谤多个英雄烈士,或者多次侮辱诽谤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影响力强、名气大的账号和媒体,其传播危害性更大。

针对未成年人的、在境外互联网发布的等,均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3、从传播效果上判断。

如果在网络上产生了大量的点击、阅读和转发等,严重损毁、贬低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引发了社会舆论的严重负面影响等,可以认定为属于“情节严重”。

4、从传播故意方面判断。

具有政治目的,或者受到境内外势力指示或资助,发布传播有关言论的。

为了牟取利益,“消费”英雄烈士,获得了财物或者经济利益的等,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本案中,李某作为颇有名气的旅游博主,为了博取流量,获得关注,从而取得经济利益,对烈士极不尊重,在烈士墓前,用不雅手势和不敬姿势摆拍,并将照片上传网络。

特别是,李某的以上违法行为,在他人善意提醒和指出后,其删除了朋友圈后,又再次上传到网络上,最后导致照片迅速扩散,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根据以上分析综合判断,本案男子李某的行为,属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情节严重,依法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量刑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法院最后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本案中,男子李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院作为原告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承担侵权责任,赔礼道歉、消除影。

本案检察院提起的民事诉讼,即为公益诉讼。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其法律规定,源于2018年3月,“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在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发现被告人李某的行为,除了构成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还侵犯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遂根据以上司法解释规定,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判决李某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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