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外地警察跨区抓嫖,拘留无效!”法院:超越管辖权,撤销
山西临汾,案发当年4月,公安机关开展“春狩”行动,临汾市公安机关决定对尧都区某娱乐城的犯罪活动,予以打击处理。
为了避免“跑风漏气”,市公安局决定异地用警,跨区调动洪洞县警力前往办理。
为此,市公安局特地成立了“1.28”专案组,并于4月8日作出了《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该案的刑事侦查权,由洪洞县公安局管辖。
10天后,即4月18日晚上9点多钟,洪洞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县公安局领导的带领下,对尧都区的该娱乐城开展治安清查。
在清查过程中,发现在该娱乐城二楼宿舍某房间里,男子王某某和女子刘某正在进行违法交易,遂当场查获。
随后,办案民警将二人带回了洪洞县公安局进行调查询问。
调查结束后,洪洞县公安局认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男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嫖娼,应当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便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拘留期满,走出拘留所后,男子王某某不服,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个说法。
王某某最初不满的地方在于,本案无论是行政拘留也好,还是罚款也好,洪洞县公安局在自由裁量方面,都是直接顶格处罚,感觉明显是欺负人。
王某某最初的想法,只是希望在量罚方面,有所减轻即可。
但是,在咨询了行政诉讼领域的专家律师后,男子王某某却得知,本案极有可能因为程序方面的问题,自己彻底翻盘。
于是,男子王某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信心满满地提起了行政诉讼。
【案例来源: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0行终21号。】
男子王某某起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嫖娼、卖淫、赌博等治安违法行为,只能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
本案自己的治安违法行为,发生在尧都区,洪洞县公安局无管辖权和处罚权。
2、本案洪洞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超越管辖权,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洪洞县公安局提出答辩称,本案系上级公安机关,临汾市公安局指定洪洞县公安局管辖的,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对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超越管辖权,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具有管辖权,是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的前提条件。
据此,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洪洞县公安局,对男子王某某涉嫌嫖娼违法一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一方面,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治安违法案件的查处,由本地公安机关管辖。
据此,对涉及卖淫、嫖娼的行政违法案件,只能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本案洪洞县公安局,仅对其本辖区内发生的涉嫌卖淫、嫖娼行政违法行为,具有处罚权。
本案违法嫌疑人王某某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行为结果地,均在临汾市尧都区,依法应由尧都区公安局管辖。
另一方面,洪洞县公安局提供的由临汾市公安局作出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其只能证明,经临汾市公安局指定,洪洞县公安局对尧都区某娱乐城专案,具有刑事侦查管辖权。
不能证明其对本案王某某涉嫌嫖娼的治安案件,具有管辖权和处罚权。
因此,本案洪洞县公安局,对王某某的治安违法行为,没有管辖权。其对王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超越管辖权,应予以撤销。
随后,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洪洞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判决下达后,洪洞县公安局不服,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洪洞县公安局提出,其对本案王某某涉嫌嫖娼治安违法一案的办理,是临汾市公安局指定的,其具有管辖权。
为此,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洪洞县公安局补充提交了一份证据,即《临汾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行政案件指定管辖的法定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本案情形,既不存在管辖权有争议,也不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因而本案依法不属于指定管辖的法定情形。
其次,本案洪洞县公安局在一审时没有向法院提供《临汾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属于逾期提供证据。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事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据此,该证据属于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依法应视为没有该证据。
综合以上两点,本案洪洞县公安局,对王某某涉嫌嫖娼的治安违法行为,没有管辖权。
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系超越管辖权,应依法撤销。
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最后,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洪洞县公安局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
对于治安违法案件的管辖和处罚,公安机关管辖权的规定,是这样的。
首先,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同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也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
据此,对涉及卖淫、嫖娼的行政违法案件,只能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洪洞县公安局,仅对其本辖区内发生的涉嫌卖淫、嫖娼行政违法行为,具有处罚权。
本案违法嫌疑人王某某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行为结果地,均在临汾市尧都区,依法应由尧都区公安局管辖。
其次,洪洞县公安局辩称其上级公安机关,即临汾市公安局指定其对本案王某某涉嫌嫖娼违法一案,进行管辖。
但是,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指定管辖情形。
行政案件指定管辖的法定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只有两种情形,即管辖权存在争议和重大、复杂的案件。
而本案既不存在管辖权争议,也不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因而本案依法不属于指定管辖的法定情形。
因而本案洪洞县公安局,无权对尧都区辖区内的治安违法案件,进行管辖和处罚。
本案中,为了证明自己具有治安违法案件管辖权,洪洞县公安局在上诉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新证据,《临汾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
但是,其在一审时没有向法院提供该证据,属于逾期提供证据。
同时,行政诉讼法亦有规定,行政诉讼期间,被告不能再取证。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事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据此,本案该证据,属于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依法应视为没有该证据。
对该份证据,法院依法不能予以采信。
行政诉讼中,对超越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其法律后果,是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本案中,洪洞县公安局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定,对尧都区辖区内的某娱乐城涉嫌的刑事犯罪活动,进行侦查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和指定管辖内容,洪洞县公安机关仅对涉事娱乐城涉嫌的刑事犯罪案件,具有管辖权。
其无权管辖和处罚其相关的治安违法案件。
但是,其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发现了本案男子王某某的治安违法行为,遂自行带回洪洞县公安局,进行调查和处罚,是超越管辖权的。
另外,对于本案,有网友提出,王某某明显违法了,而查获他的公安机关又没有管辖权,那不是放纵违法吗?
事实上是不存在的,本案正确做法应该是,洪洞县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了本不该自己管辖的治安违法行为,应移交给具有管辖权的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细节决定成败,行政处罚,不但要求实体合法、量罚适当。
更重要的是,还必须程序合法,而具有管辖权,是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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