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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用美女的脸,法院判赔偿30万!网友:再也不能随便街拍了

法律人2023-06-01 15:10:460

据天眼查APP查询的判决书信息,原告为王鸥因与被告广东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将被告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原告认为,被告在其运营的官方网站、天猫店铺、小红书等多个官方认证的网络平台使用原告肖像对其“梵蜜琳”品牌进行商业宣传,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辩称,涉案肖像是从案外人处购买所得,且使用原告肖像的范围较小,造成的影响有限,未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且原告要求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那么,王鸥与被告有无关联呢?二者之间并无业务上的往来,但是原告是《乘风破浪的姐姐》第二季选手,该栏目第一季独家冠名商为被告梵蜜琳,第二季金主则为金典。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广东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鸥经济损失300000元,并在相关平台显著位置连续96小时刊登致歉声明等。

有网友认为,就是用了一下脸而已,而且也是扩大原告的知名度,不让用下架就行了。为何要赔这么多钱,还要赔礼道歉呢?

一、肖像权的涵义。

所谓肖像,是指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他人识别的外部形象的体现。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肖像所蕴含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决定以何种方式、什么时间使用,还包括是否允许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使用、制作或者加工以及复制、传播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王鸥

二、侵犯肖像权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

《民法通则》、《民法总则》都规定了侵犯肖像权的前提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民法典》则删除了这一前提,很明显加大了对于肖像权人的保护力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当然,虽然《民法典》取消了“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并不意味着这点就无须考虑了。实际上,是否营利以及营利多少就是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考量。本案中,如果被告不是在从事经营活动,法院也不会判决承担30万元的赔偿金。#王鸥##梵蜜琳#

三、街拍会构成侵权吗?

街拍极有可能构成侵权。很多朋友都是摄影爱好者,走那拍那。随手一拍,一张靓照横空出世,瞬间吸引众多眼球。这些照片,可能通过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等社交渠道传播出去,引得一片赞叹,颇有成就感。可是,这随手一拍,可能就拍出了祸端。为何,现在只要你对肖像权人拍摄,就应当征得他同意。还有一点要注意,他同意你拍摄,不代表同意你发布或者传播,如果要有这些用途,仍需再次征得肖像权人同意,否则仍然构成侵权。#街拍#

四、保护这么严实,有没有例外呢?

例外是有的,因为如果全部按照这样的模式操作,那涉及肖像权使用的社会成本将会大大增加。《民法典》规定了五种例外情形,可以不经肖像权人许可而合理使用。此种情形下,无须许可,无需付费。它们分别是:1、为了自己的学习、艺术欣赏、教学科研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使用权利人已经公开的肖像(注意:未经公开的不得使用);2、新闻机构等为了进行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果可以避开,就不得使用);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比如张贴逃犯或者老赖的照片等);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比如寻找失主启示)。

五、为何赔了钱,还要赔礼道歉?

因为肖像具有被物质载体固化的属性,所以肖像权既有精神利益外又有财产利益。未经肖像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不但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也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因此赔了钱还要道歉。鉴于其双重利益的侵害性,《民法典》规定了受害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

《民法典》对于肖像权的保护已经上升到了超越常人想象的高度,大家在生活中一定要注意不要随意拍摄、传播他人的照片或者复制品,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侵权。有网友说,如果只是在网上供大家欣赏下,又没有牟利,不至于侵权吧!也有网友说,明星本身就是公众人物,他们的肖像用下应该问题不大吧?还有网友说,如此保护,那一点拍摄自由都没有了。对于肖像权保护的问题,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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