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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晚上的,陌生男人闯进家里,要我叫他老公!”交警:酒驾逃逸

法律人2023-06-01 15:16:071

广西河池,大化瑶族自治县,2020年10月13日晚上9点多钟,县城郊区的一栋民房里,男主人外出未归,只有女主人和孩子在家,母女两人在一楼看电视。

突然,大门被推开,一个神色慌张的陌生男子闯了进来,他没有说话,直接上楼,进了卧室。

被吓懵了的女主人,好一会儿才回过神来,她连忙上楼查看。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陌生男子居然自己脱下衣服,上床躺下了。

“如果警察问起,就说我是你老公!”

陌生男子对女主人说了一句话后,便不再理她。

又惊又怕的女主人,连忙退出,下楼后,迅速出了门,四处找人求助。

巧合的是,就在女主人六神无主时,过来了几名警察。

女主人立即上前,向警察寻求帮助。

听完女主人的叙述后,几名警察不由得相视一笑:“就是他!”

随后,警察跟着女主人进屋上楼。

推开卧室门,陌生男子正躺在床上,“呼呼大睡”。

警察上前叫他,俗话说,“你永远也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陌生男子继续“沉睡”。

无奈,警察掀开被子,推“醒”了他。

面对警察的询问,陌生男子假装“如梦初醒”的样子,声称他是女主人的丈夫,当晚在隔壁喝的酒,没有开车。

同时多次向女主人递眼色,请求她给予配合。

警察不再多说什么,随即对该男子进行了吹气酒精检测,结果为62.9mg/100ml,涉嫌构成酒驾,遂将其带离调查。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该男子为韦某。

原来,当天晚上,交警部门根据上级的安排部署,上路开展夜查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

男子韦某与朋友聚会,喝了酒后,心存侥幸,开车回家。

没有想到的是,当晚9点左右,韦某开着车经过一个执勤点时,被交警拦住了,他只得靠边停下。

知道自己刚喝了酒,男子韦某非常害怕被查处。

于是,他趁交警不注意,突然启动车辆,逆行逃跑,试图摆脱交警。

见韦某逃跑了,交警们也紧急上车,一路尾随追赶。

跑着跑着,韦某见交警们紧追不舍,便在一处楼房前停下,弃车逃跑,躲进了楼房里。

交警们随后也下车搜索,基本确定了韦某藏身的地点,正好就遇到了出门求助的女主人,便发生了以上这一幕。

【案例来源:环球网等。】

男子韦某到案后,对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交警同时还发现,韦某当晚未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调查结束后,交警认为,韦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吹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2.9mg/100ml,构成酒驾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了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同时,对其未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行为,又给予了各记1分,罚款50元的处罚。

【律师说法】

真是“人生如戏,全靠演技!”

然而,戏演得再好,终归是戏,假的真不了,在法律的火眼金睛面前,一切都无处遁形。

酒驾那点儿事,与其事后费尽精力地去“演戏”,还不如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省力得多。

请记住,任何时候,守法都是回家最近、最安全的路!

对于本案,男子韦某的“罪与罚”,我们一起来看看。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严重影响了他人的生活安宁。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法律上,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一般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可处10日至15日拘留,并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至10日拘留,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本案中,男子韦某为了逃避查处酒驾,非法闯入女子的家,还擅自进入卧室,上床睡觉,符合以上法律规定,构成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治安违法行为,应当在“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500元—1000元罚款”的幅度内,给予治安处罚。

另外一种情形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构成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行为人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者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构成犯罪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男子韦某的行为,尚达不到构成犯罪的程度。

醉驾入刑后,对于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理,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酒驾刑事案件的意见》以及《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

根据以上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形

1、机动车驾驶人体内虽然被检测出了酒精,但是含量很低,达不到违法的标准,依法不构成酒驾。

根据以上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体内的酒精含量,不到20毫克/100毫升,即小于20毫克/100毫升的,不属于酒驾。

对于以上情形,机动车驾驶人虽然被检测出了酒精,但是达不到构成违法的标准,不予行政处罚。

这种情形,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毕竟,也是具有危险性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即酒驾。

根据《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饮酒驾驶。

对于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受到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同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多次酒驾的,还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本案男子韦某,即属于该情形,依法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3、醉酒驾驶机动车,即醉驾。

根据以上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身体内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即等于或大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对于醉驾,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被判处6个月以下的拘役。

同时还会受到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影响更为严重的是,醉驾受到刑事处罚后,公职人员会受到开除公职的处分,律师、医生等会被吊销执业证,禁止从业。

其代价,难以承受之重。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共同饮酒者,对同饮者负有相应的义务。

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的,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强迫性劝酒的。

比如,用“不喝就是看不起自己,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强迫对方喝酒,恶意劝酒的行为。

或者在明知对方已醉酒,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这种情形,同饮者存在过错,如果造成饮酒者伤亡损害的,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者身体不适,或者有基础性疾病不能饮酒等,仍劝其饮酒,恶意劝酒。

3、同饮者醉酒后,未将其安全护送,或者送往医院救治的。

4、同饮者酒后驾车,未进行劝阻,导致其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

本案男子韦某的朋友,可能存在这方面的过错。

韦某酒驾,如果最后其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伤亡等严重的损害后果,同饮者,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共同饮酒者,或者酒局组织者,对醉酒者负有照顾、送医等义务。

对酒后坚持开车的,应当予以阻止。

如果没有尽到相关的注意义务,造成同饮者伤亡的,应承担一定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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