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妈妈闹离婚,谁都不要女婴,会有什么后果?
近日,江苏镇江,一对老夫妻抱着9个月大的女婴到派出所,报警称他们捡到了弃婴。经民警再三询问,这对老夫妻才道出实情。原来孩子是他们的曾外孙女,父母正闹离婚,谁都不想要孩子。次日,经过民警的普法和调解,父母将女儿接走并承诺将妥善处理离婚事宜。
那么,对于这对年轻夫妇离婚不要孩子的行为,法律如何评价呢?
一、该行为不构成虐待罪。因其不符合虐待罪的犯罪构成,特别是客观方面的打骂、冻饿、有病不给医治等行为。虐待除了应当具有行为的惯常性,偶发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等行为,不能认定为虐待。本案中,也不存在这样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夫妻闹离婚将9月大女婴扔派出所#
二、该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是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行为,而本案当中夫妻双方只是都不愿意养孩子,且曾祖父、母将女婴抱到了派出所,很显然不存在这种故意。但特殊情况下遗弃行为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罪。等会我们在比较其与遗弃行为的区别时再加以分析。《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该行为涉嫌构成遗弃罪,但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孩子的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具有抚养、照顾孩子的法定义务。即使离婚,也不妨碍他们和孩子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抚养义务并不会因为离婚而终止,何况尚未离婚。两人均不要不管孩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遗弃,且在派出所民警找到他们时仍然都不肯领回孩子。此时,其以主观态度明确其双方都不愿抚养孩子,已涉嫌犯罪。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结合其最后在民警劝说下,将孩子接走的表现,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
四、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转化。遗弃符合一定条件,可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在本案当中,如果是孩子父母明知是9月大的婴儿,而将其锁在家里,两人彻夜未归,结果孩子饿死了,此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家门已锁,幼小的生命基本不可能得到救助,而如无他人救助其存活的几率极低。此时,犯意就超出了遗弃的范畴,应当以故意杀人追究刑事责任。
孩子,是上苍赐予父母的生命延续,珍贵而又值得呵护;孩子,也是上天派来的传教士,让父母在孩子的协助下完成一场生命的修行。“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父母对于孩子的爱是无穷尽的,关爱孩子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是,竟然有这样的狠毒父母,居然谁都不愿意要孩子!既然生了她,就得管。
有网友说,大部分父母离婚时都是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这样的奇葩父母真是少见!也有网友说,这是个女婴,如果是个男婴,还会这样吗?你认为,他们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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