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何在!她吃东西噎死,凭啥让我赔110万?”且看法院如何判
重庆江北,男子陈某是一名公交车司机,他性格沉稳、待人热情,是一个古道热肠的人。
男子陈某做事认真负责,工作勤勤恳恳,自参加工作,多年以来从未发生过安全事故,深受公司的信任。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平平安安了大半辈子的陈某,却摊上了官司。
2018年的一天下午,陈某上班时,像平常一样,不紧不慢地开着公交车在路上行驶。
到达某站口时,陈某见等候的乘客比较多,便放慢车速,小心翼翼地将车靠近路边站口,等候乘客上车。
当时,年过60岁的男子肖某、马大妈夫妻俩,也在此等候公汽,爱吃零食的马大妈,手里还端着刚买的、热气腾腾的糍粑,津津有味地吃着。
上车后,由于车上比较拥挤,加上公交车行驶途中的晃动,马大妈一不小心,嘴里尚未细嚼的糍粑,囫囵吞枣地滑进喉咙,堵住了气管。
刚开始,周围的乘客只见马大妈不停地咳嗽,随后脸色也变了。
马大妈的老伴儿肖某,在一旁非常着急,一边不停地拍打着她的后背,一边大声呼唤着她的名字。
周围的乘客见状,有好心人递上了矿泉水,马大妈喝下后,仍然没有能缓解,情况十分危急。
刚开始,聚精会神地开车的陈某,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
当他得知情况后,不顾个别乘客的反对,迅速改变路线,加快车速,向最近的医院开去。
为了争取时间,陈某一边开车,还一边安排乘客给医院打电话,告知情况,让医院做好急救准备工作。
大约40分钟后,陈某开着公交车,载着马大妈等人到达了医院。
此时,马大妈已经脸色苍白、嘴唇发紫,陷入了窒息昏迷状态。
车一停下,早已做好抢救准备工作的医护人员等,推着担架,一拥而上,马大妈很快便被送进了急救室抢救。
然而,不幸的是,经医生检查,马大妈由于呼吸道被糍粑长时间堵住,呼吸不畅,造成机械性窒息,最终抢救无效去世。
事情发生后,鉴于司机陈某工作期间发生了安全事故,其所在的公交公司,对其给予了扣发奖金、罚款的处罚。
【案例来源:法制网,西瓜视频等,https://m.toutiao.com/is/SFdLdPf/ - 看见更大的世界 - 今日头条】
马大妈和其老伴儿肖某,二人夫妻30多年,感情一直非常好,几乎没有分离过,马大妈的突然去世,肖老伯悲痛欲绝。
料理了马大妈的后事之后,一个人在家的肖某,睹物思人,泪水再次模糊了他的双眼。
“乘坐公交车,没想到,一碗3元钱的糍粑,就要了她的命,想不通啊!”
肖某无法接受,认为公交车司机没有提醒注意安全,事后送医不及时,延误了抢救时间,耽搁了治疗,应当承担马大妈死亡的赔偿责任。
在向公交车司机陈某索赔遭拒后,肖某咨询了律师,一纸诉状,将公交车司机陈某,告上了法院。
肖某提出:
1、公交车司机陈某没有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存在过错。
车上张贴有禁止吃东西的标语,但是,马大妈在车上吃糍粑时,陈某没有阻止和提醒,导致马大妈死亡,陈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公交车司机有义务保障乘客的安全。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马大妈乘坐公交车死亡,司机陈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110万元。
接到法院的通知后,公交车司机陈某差点儿老泪纵横。
“我一个司机,靠微薄的工资养家糊口,怎么赔得起110万元啊!”
法院审理期间,司机陈某提出了答辩:
1、车上张贴有禁止饮食的宣传告示,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提醒义务。
在此情况下,再要求自己逐一向每个乘客进行提醒,不现实,也无法律依据。
2、事发后,自己马上改变路线,将马大妈送到医院抢救,自己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救助送医义务。
3、马大妈在自己车上出事,自己也很悲痛,但是,无论是于情于理,还是于法,自己都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为,公交车司机是否应当承担马大妈死亡的赔偿责任。
从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角度看,本案马大妈、肖某等人,按交易习惯,购票乘车,双方之间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马大妈死亡,是其自己不顾车上安全提醒,违反安全乘车规定,在车辆行驶途中吃糍粑被卡,导致窒息死亡的,自身存在重大过失。
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而本案公交车司机陈某,在发现危险后,及时改变行车路线,将马大妈送进医院,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最后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肖某全部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法治背景下,不是“人死为大”,不是只要死人了,无论是否有责任,无论多少都得赔、赔、赔!
赔与不赔,一切由法律说了算!
这才是真正的法治精神,本案的判决结果,再次彰显了法治的要求:一切都必须依法办事,一切都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前行!
本案情形,较为少见,民事侵权责任和旅客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两种法律关系重合了。
在此情况下,是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决定权在当事人手里。
本案中,马大妈死亡后,其丈夫肖某主张赔偿,选择的是违约之诉。
在此之前,有必要从侵权之诉的角度,谈一谈本案民事责任的划分。
本案发生于2018年,民法典尚未实施,但是,当时的《民法通则》,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规定,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认定,一般情况下,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人存在过错。
这种过错,指的是法律上的侵权过错。
本案中,公交车陈某,车上已经张贴了安全提醒标语,提醒乘客注意,不要在车上饮食,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提醒义务。
这种安全保障和提醒义务,是在适当的,合理的范围之内,不宜过重。
对于本案,肖某提出,司机陈某未特别针对马大妈提醒,无疑是要求过高,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事发后,司机陈某迅速将马大妈送进医院抢救,也尽到了必要的救助和送医义务。
本案司机陈某,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
2、存在损害后果。
毫无疑问,本案马大妈不幸死亡,属于重大的损害后果。
侵权责任的该构成要件,成立。
3、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一点,本案无从谈起,因为司机陈某本就依法不存在过错。
4、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这一点,本案也不存在。
综合以上分析,本案从侵权责任的角度看,司机陈某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马大妈死亡的赔偿责任。
本案肖某的赔偿请求,向法院提起的是违约之诉。
肖某提出,他和马大妈按交易习惯,购票乘车,和司机陈某之间,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这一点,司机陈某作本案被告,肖某的起诉,被告主体是不适格的,正确的被告应该是公交公司。)
根据我国当时的《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司机陈某应当安全及时地将马大妈和自己运送到目的地。
旅客运送过程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毫无疑问,本案旅客运输合同,是成立的。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这并不是意味着,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对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当时的《合同法》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很明显,马大妈的死亡,是其自己不顾安全提醒,违反安全乘车规定,造成的,自身存在重大过失。
同时,根据我国当时的《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而本案公交车司机陈某,在发现危险后,及时改变行车路线,将马大妈送进医院,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符合以上法律规定。
因此,本案司机陈某,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马大妈死亡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作出判决,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值得称赞,是法治的体现。
首先,马大妈已年过60,生活经验丰富,又酷爱吃糍粑,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糍粑的特性,应该十分了解。
乘坐公交车时,车内拥挤,再加上车辆行驶途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晃动。
在这种情况下吃东西,是存在危险性的。
然而,马大妈却不顾车上安全提醒,违反规定,置可能存在的危险于不顾,在此环境下吃糍粑,最终导致自己被卡窒息,抢救无效死亡。
过错,完全在马大妈自己身上。
民事责任,也依法应由马大妈自行承担。
本案司机陈某,从民事侵权的角度看,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旅客运输合同的角度看,不存在违约行为,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治背景下,不再是“人死为大”,而是法律最大。
谁弱谁有理,“和稀泥”的做法,已渐行渐远,一去不复返了!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无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都可以在下面评论区发表你的高见,我们一起“华山论剑”!
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本文素材和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版权声明,本文为《周律师说法》的原创文章,转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头条创作挑战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