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胆狂徒!当街殴打70岁越战功臣!”法院:死刑——旧案新析
广西玉林,70岁的李某武老人是一名退伍老兵,他18岁离开家乡,进入部队当兵,29岁时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担任主攻连连长。
在一次残酷的战斗中,李某武身负重伤,就在他抱定为国捐躯的信念时,增援部队及时赶到,将他送进部队医院抢救,才死里逃生。
事后,因为李某武作战勇猛、不怕牺牲,凭其在战场上的优异表现,荣获了三等功,成为了一名战斗英雄。
退伍后,李某武回到地方,进入县人民武装部工作。
几年后,李某武又响应国家政策转业,被安排到县工商管理局工作,一直到退休。
退休后的李某武,仍然保持着军人的作风,他生活规律,坚持锻炼身体。
2020年10月27日上午,刚过8点,吃过早餐后,李某武老人像平常一样,出门锻炼。
路上行人不多,老人不紧不慢地走着,突然,一个满身酒气的年轻男子,拦住了他的去路,该醉酒男子一开口,就向他借手机。
李某武老人见他一身酒气,又不认识,便不想多惹麻烦,没有答应,迅速离开了。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醉酒男子竟然追了上去,从身后,狠狠地将李某武老人推倒在地。
根据事后调阅监控视频显示,李某武老人倒地后,挣扎着想要爬起来。
但他双手撑着,刚一起身,又被该男子用拳头,连续击打后脑勺,无法动弹。
就这样,已年过70岁的李某武老人,被醉酒男子不停地拳打脚踢,殴打着。
期间,李某武老人曾用双手抱住施暴男子的腿,试图支撑着,自己站起来。
但是,马上又被施暴男子雨点般的拳头,打了下去,倒地不起。
李某武老人也曾向路人大声呼救,但是,面对凶神恶煞的施暴男子,没有人敢上前帮忙。
很快,李某武老人被打得趴在地上,一动也不动了。
然而此时,丧心病狂的施暴男子,并未住手,他仍然对着老人的后脑和后背,一顿重踩,足足地踩了17下。
直到李某武老人彻底不动了,施暴男子才停下,他来到对面面馆里,威胁里面的顾客和围观群众,不准报警。
但是,世上毕竟还是有好人的,有人偷偷地打电话报了警。
接着,施暴男子又返回到了李某武老人身边,用手压住老人的身体,直到警察赶到被控制。
接警后,警察很快赶到现场,见李某武老人伤势严重,马上安排救护车,将其送到了医院抢救。
施暴男子当即被民警控制,后经办案民警核实,该男子为21岁的秦某某,系附近小区的保安,有犯罪前科,其在几年前,因打架斗殴、故意伤害被判处过1年多有期徒刑。
据其交代,事发时,秦某某曾大量饮酒,其手机不见了,打算向路过的李某武老人借手机,遭到拒绝后,恼羞成怒,对李某武老人实施殴打。
此时,施暴男子秦某某,早已没有了施暴时的嚣张跋扈,一副霜打的茄子样。
当天,施暴男子秦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李某武老人被送进医院后,经医生检查,其伤情非常严重,右脑挫伤、颅内出血、全身多处骨折,遂立即安排其住进了重症监护室,全力以赴地进行抢救。
然而,4个月之后,2021年3月8日,李某武老人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
在此期间,施暴男子秦某某的家属,多次进医院探望老人,试图取得谅解,均被李某武老人的儿子拒绝了。
李某武老人去世不久,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秦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年6月,广西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2021年9月28日,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秦某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秦某某为自己辩护时提出:
1、事发时,自己曾喝了很多酒,因为借手机遭到拒绝,感觉很生气,遂对李某武老人进行报复殴打。
自己是因为酒后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下手过重才打死了李某武老人的,自己没有故意杀人的想法,因而不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
2、自己酒醒后,非常地后悔,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交代,希望对自己从轻处理。
秦某某的辩护律师也提出,本案秦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为报复泄愤,多次、长时间地殴打受害人身体致命部位,最后导致其死亡。
根据案发时秦某某打击的部位和方式等,足见其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
秦某某具有犯罪前科,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1年2个月,不到5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秦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2021年11月11日,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秦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律师说法】
一名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担任过主攻连连长,负过重伤,荣获过三等功的老英雄、大功臣,没有牺牲在站场上,却死在了一名醉汉之手,令人痛心。
从情感上看,本案施暴男子秦某某的行为,永远不可原谅!
从法律上看,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罪不可赦!
事后,求生欲望强烈的秦某某,辩称其属于故意伤害,请求法院“刀下留人”。
但是,当你对一个70岁的老人,残酷施暴时,何曾想过放过他?何曾想过有今天?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罪在定性区分上,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如何准确区分和定性,有一定难度。
两罪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关键的区别在于,被告人作案时的主观心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既遂,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作案时的主观心态和目的。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虽然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其目的只是报复泄愤、打击伤害被害人,以给其造成肉体上的痛苦为目的,而非剥夺其生命。
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并不是其希望和追求的,一般情况下,案发后,行为人会积极主动地对被害人进行施救。
其原因在于,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不是其希望和追求的,其内心,对这一结果是排斥的。
而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就是奔着他人生命而去的,其目的就是非法剥夺其生命。
具体区分和认定二者时,需要从行为人作案时选择的工具、作案手段、打击伤害的部位、事后是否施救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对其定性和区分。
本案中,秦某某对70岁的老人施暴时,时间长、下手重,殴打的也是其头部等人体要害部位。
事后,在老人不能动弹时,其仍然未住手,还威胁和阻止他人施救,足见其非法剥夺老人生命的故意,非常明显。
因此,本案对秦某某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是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在量刑处罚上,无论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两罪的最高刑罚,都是死刑。
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因其手段残忍,社会影响重大,依法也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
因此,对于本案来说,即使秦某某的罪名,不是故意杀人罪,而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行严重,结果也完全可能适用死刑,难逃一死。
本案中,秦某某因借手机被拒绝,遂心生不满,对受害人李某武老人连续地、长时间地、对着身体要害部位实施殴打。
殴打结束后,还不允许别人报警和施救。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施暴男子秦某某,作案时,无论是从殴打手段、殴打部位看,还是事后阻止他人报警施救等方面来分析,其行为,都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依法属于故意伤害罪。
尤其明显的是,在老人遭受了殴打,受伤严重无法动弹后,秦某某仍然返回压住他,直到警察赶到,才被带离控制。
因此,本案秦某某作案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导致受害人李某武老人不治死亡。
其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而非其为了活命辩解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可以说,因为借手机被拒绝,便丧心病狂地将一名70岁的老人,殴打致死,其社会影响,实在是太恶劣了,真正到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地步。
据此,最终无论是于法,还是于理,本案秦某某都百死莫赎,无法获得从轻处理。
“刀下留人”,那是不可能的!
对于醉酒的人犯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秦某某酒后无德,大街上行凶,对一个70岁的老人进行疯狂地殴打。
法律不会因为他酒后冲动,便对其网开一面。
醉酒,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生活中,很多人平时谨小慎微,中规中矩,但几杯酒下肚后,便酒后失德,做出令人意外的事情来。
许多犯罪,都是酒精惹的祸!因而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所谓“酒壮熊人胆”,即如是此,因而,平时应该加强自律,保持清醒,对法律保持敬畏。
法律,不会因为醉酒而网开一面。
本案中,秦某某曾经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8年才服刑结束。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其属于累犯。
何为累犯?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因犯罪,应当被判处一定的刑罚的罪犯。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为一般累犯。
本案中,根据以上规定,秦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累犯。
对于累犯,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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