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我是违法了,但警察证据不足,拘留我无效!”二审:撤销
辽宁铁岭,男子唐某独自离开家乡,一个人在外地工作。
夫妻两地分居,白天工作繁忙,时间很快便过去了,但是到了晚上,空虚寂寞、独守空房的唐某,有时难免想入非非。
一天晚上,唐某参加应酬时,喝了不少酒,应酬结束后步行回家。
当经过一处霓虹灯闪烁的洗浴中心时,想着一个人回家也没事做,唐某便决定去泡个澡,醒醒酒。
进入洗浴中心大厅后,热情的服务员立即走上前来,给唐某介绍店里的服务项目。
当得知男子唐某的情况后,服务员便给他推荐了三楼房间,称接受完按摩服务后,还可以在此免费休息至第二天中午。
男子唐某欣然接受,在服务员的引导下,上了三楼,进入318号房间等候。
没多久,一名按摩女敲门入内,征得男子唐某的同意后,为其进行按摩。
在此期间,唐某和按摩女经过协商,发生了非法交易。
结束后,男子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了约定的钱款,随后,按摩女退出房间离开。
此后,唐某便将房间门反锁,上床睡觉。
没过多久,睡梦中的唐某,被急促的敲门声惊醒,原来是公安机关例行检查。
当晚民警在检查唐某房间之前,已查获了好几对非法交易嫌疑人员。
面对民警的询问,男子唐某否认其有过违法行为,称其只是接受了正规按摩后,在此睡觉。
但是,当民警查看其手机,发现了转账记录后,唐某便承认了其有过非法交易行为。
见唐某自己承认了,民警便没有继续深查下去了,既没有找对方按摩女核实,也没有固定现场证据。
随后不久,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认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具有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男子唐某主动交代,违法情节轻微,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遂对其作出了治安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来源:娟姐看法,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后,男子唐某懊悔不已,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罚后,不但颜面尽失,而且还可能会受到单位的纪律处分。
经过恶补法律知识,以及咨询律师后,唐某发现了一线生机,他向上级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
但是,行政复议的结果,是维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男子唐某仍然不服,向上级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
结果法院仍然判决唐某败诉了。
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唐某没有气馁,决定将官司继续到底。
但是,这次他没有草率行动,而是经过向专业律师求教,深思熟虑后,精心组织了材料,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男子唐某提出:
1、公安机关对自己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认定自己嫖娼,但却没有卖淫一方的证据,认定自己非法交易的女方,按摩女没有找到。
嫖娼行为,不可能一方单独完成,只有一方的嫖娼行为,逻辑不通。
2、公安机关认定自己嫖娼,没有现场证据。
3、本案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除了自己的第二次陈述外,再无任何证据。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因此,本案公安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唐某存在嫖娼的违法行为。
本案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判决,以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
至此,男子唐某终于如愿以偿。
【律师看法】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仅有违法嫌疑人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行政处罚无效。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本案中,正如男子唐某上诉时所说的那样,嫖娼行为,不可能一方单独完成,只有一方的嫖娼行为,逻辑上便不通。
俗话说“捉贼拿赃,捉奸拿双”,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对涉嫌嫖娼卖淫违法行为的查处,应该是对嫖娼、卖淫双方都应进行查处,证据才能相互映证。
同时,对现场能够固定证据的,应当固定。
本案中,仅有唐某的一次陈述,加上微信支付记录,证据上,是达不到证明标准的。
因此,本案属于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 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情形,依法不能成立。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举证责任的承担,完全有别于民事诉讼,由行政机关承担。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即“举证责任倒置”,行政机关有义务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供证据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男子唐某作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有义务提供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很明显,本案公安机关认定男子唐某嫖娼,缺乏证据,其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
对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细节决定成败,对于本案,公安机关最后败诉,其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关键问题在于,其行政处罚证据不足,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
据此,本案二审法院认定公安机关对男子唐某作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最后判决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值得称赞。
最后对于本案,很多网友提出,唐某是否从事了非法交易,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事。
但是,为何法院最后却判决撤销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不是放纵“坏人”吗?
答案是,这是法治应付出的代价。
“世上安得双全法,不负如来不负卿”?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法治,对行政机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存在疑点的行政处罚案件。
法律的规定是,疑点利益归违法嫌疑人。
“疑罪从无”,本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规定,但是同时,也是法治的重要原则。
“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对行政处罚案件,同样适用。
当公民涉嫌违法,需要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时,存在合理疑点,无法排除时,应作出有利于违法嫌疑人的解释,利益归违法嫌疑人。
行政机关规范执法,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本案中,男子唐某是否从事了嫖娼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成立,存在疑点。
但是,法律必须讲证据,仅凭怀疑,不能定案。
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存在非法交易行为时,这种疑点,应予以保留,利益归违法嫌疑人。
这种做法,是法律对程序正义的要求,在此过程中,有可能放过个别违法人员。
但是,这是法治应付出的代价,对于法治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这个代价,是难以避免要付出的。
“宁纵勿枉”,宁可放过,也不可冤枉,对于实现程序正义,实现法治目标,是值得的。
放过一个违法的人,天塌不下来,而冤枉一个无辜的人,对其个人来说,是天大的事!
动摇的是他对法治的信仰,污染的是法治的水源。
对此,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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