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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老人吃饭被鱼刺卡死,凭啥要赔40万?”且看法院如何判

法律人2023-06-01 15:41:560

江苏宿迁,年逾90岁的王老太太,由于年龄大了,身体患有多种基础性疾病,视力也不太好,生活越来越不方便。

2020年4月,在征得王老太太的同意后,其子女将她送进了镇里的养老院,并缴纳了相关的费用。

入住该养老院时,工作人员在“入院登记表”上,填写的服务等级为“自理”。

在王老太太入住期间,养老院提供的服务,主要是一日三餐,送水及打扫房间卫生等。

图文无关

2021年4月的一天,中午吃饭时,服务员给王老太太送去的午饭中,其中有一道菜是带鱼。

但是,由于王老太太眼睛不太好,看不清,服务员也未作特别提醒,王老太太误以为是豆干,全部吃了下去。

当时,王老太太便感觉喉咙被刺了一下,但没有放在心上。

到了下午,喉咙越来越痛,王老太太便告诉了养老院的工作人员。

于是,养老院安排了护理医生对她进行了一番检查,没有发现什么问题,医生安慰了她几句后,便离开了。

随后,养老院的工作人员不放心,就联系了王老太太的子女。

第二天,王老太太的女儿将她接出养老院,送到口腔诊所检查,仍没检查出异常,便挂了消炎点滴药水后,回到了养老院。

然而,几天后,王老太太的喉咙,痛得越来越严重,出现了吞咽困难的症状,吃不下饭。

得知情况后,王老太太的子女十分重视,立即将她送到了大型医院检查。

经大医院拍片检查发现,王老太太的舌头根部卡了鱼刺,已经出现了脓肿,遂安排王老太太住院,手术治疗。

最后,不幸的是,王老太太因为年龄偏大、身体抵抗力差,再加上基础疾病多,继发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于半个月后抢救无效去世。

王老太太去世后,其子女等家属认为,养老院给王老太太提供鱼类食物,未剔除鱼刺,也没有进行提醒,导致王老太太被鱼刺卡住受伤。

同时,事故发生后,养老院也没有进行有效救治,存在严重过错,因此,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

最后因数额差距太大,双方没能达成一致协议。

接着,王老太太的子女等家属,一纸诉状,将养老院告上了法院。

【案例来源:环球网,江苏新闻,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王老太太的子女等家属,提起诉讼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

1、王老太太在养老院里用餐时,因养老院的过错,被鱼刺卡了喉咙,后因延误治疗,引发感染死亡。

养老院对王老太太的死亡,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2、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养老院应赔偿王老太太死亡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40余万元。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法院审理期间,养老院依法作出了答辩,称:

作为养老服务机构,其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事发后,也及时通知了王老太太的子女,养老院没有过错。

本案王老太太的死亡,主要原因是其自身存在基础性疾病,以及王老太太的子女等耽误治疗引起的,责任,应由王老太太的子女等家属承担。

因而养老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养老院作为专门从事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老年人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区别不同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饮食、生活照护。

应根据不同老人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生活服务。对其特殊要求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尽量避免。

比如应提供便于咀嚼、吞咽的食物等,如提供不便于老人吞咽、甚至可能具有安全风险的食物,应对食物进行特殊处理,并将风险告知老人,提请其注意。

本案养老院未考虑到王老太太已年逾90岁,视力退化、牙齿脱落,咀嚼能力差等情况,提供未剔除鱼刺的鱼制品食物,同时也未告知老人,提醒其注意,导致王老太太被鱼刺卡住喉,引发感染导致死亡。

养老院的以上行为,存在过失,相应的,该过失可以认定为构成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过错。

另外,本案王老太太死亡,主要原因是其年龄偏大,自身存在基础性疾病等,因此,主要责任,应由王老太太自行承担。

随后,法院作出判决,酌情确定养老院承担王老太太死亡1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王老太太子女等家属共计约6万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养老院不服,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合理,依法应予以维持。

最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如果认定,一般情况下,应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人存在过错。

这种过错,指的是法律上的侵权过错。

本案中,作为专门从事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等服务的养老院,其应根据老年人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区别不同情况,提供与不同老人自身相适应的饮食、生活照护等。

对不同老人的其特殊要求,应尽量满足,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尽量避免。

本案养老院,未考虑到王老太太已年逾90岁,视力退化、牙齿脱落,咀嚼能力差等情况,提供未剔除鱼刺的鱼制品食物,同时也未告知老人,提醒其注意,导致王老太太被鱼刺卡住喉,引发感染导致死亡。

因而,本案养老院的以上行为,存在过失,该过失也依法构成侵权责任要件中的过错。

2、存在损害后果。

毫无疑问,本案王老太太死亡,属于重大的损害后果。

侵权责任的该构成要件具备。

3、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一点,本案也完全能够确认。

4、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根据该规定,很明显,本案养老院,以上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都具备,构成对王老太太死亡的侵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养老院的责任,我国《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本案中,养老院未按照以上特别规定,对王老太太尽到合理的、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王老太太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承担比例,应综合考虑王老太太的身体状况、事后的救助措施、通知义务以及家属采取的医疗救助措施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养老院存在的过错程度,综合王老太太死亡的全部原因分析,应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最后酌情确定养老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也合乎情理。

本案王老太太,事发时,已达90岁高龄,而且身体状况较差,存在多种基础性疾病。

事发后,经大型医院检查,其喉咙里卡了鱼刺。

对于这种伤情,对正常的普通人来说,是非常轻微的,绝大多数经过治疗,都是能够治愈出院的,不存在生命危险。

本案王老太太却基于自身的原因,引发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此主要责任,应在王老太太自身。

法院据此认定王老太太自身承担85%的责任,是适当的。

最后,人人都有老去的那一天,在自然规律面前,任何人都得俯首称臣,顺应自然。

我们的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生育率却越来越低,今后,将有越来越多的老人,其最后的岁月,会在养老院里度过。

因此,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立法,应尽快予以完善,更好的促进其规范化,正规化。

对于养老服务机构自身,也应该加强管理,增强法律意识,避免本案类似的事件发生。

从这个角度看,本案的普法价值和意义,是重大的,很有必要大力宣传。

对此,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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