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人太甚!办离婚,你带情夫来,打死你!”检察院:故意伤害
陕西渭南,农村男子张某某,性格内向,不善言辞,文化程度不高,初中毕业后便进入社会,自立谋生。
结婚成家后,由于没有学历和技术,男子张某某一直没有固定的工作,靠打工维持生活。
俗话说,“贫贱夫妻百事哀”,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张某某的家庭生活,也越来越不顺利,一地鸡毛。
张某某的妻子曹某,慢慢地和他的交流越来越少,经常早出晚归,有时候甚至好几天都联系不上。
回家后,也总是借故和张某某吵架、闹离婚。
凭着男人的直觉,张某某认为其妻子外面有人了,但苦于没有证据,他只好作罢。
时间一长,男子张某某也厌倦了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生活,便答应了其妻子曹某,两人约定一起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2021年10月26日中午1点多钟,男子张某某按照约定,先到达了民政局,在门口等候其妻子曹某。
很快,临近2点钟时,张某某的妻子曹某也到达了,但是,随她一起过来的,还有另外一个男人。
二人举止亲密,卿卿我我,一看便知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
见此情景,男子张某某气不打一处来,感觉自己遭受了莫大的侮辱,待其妻子曹某走近之后,两人爆发了激烈的争吵。
争吵中,男子张某某忍无可忍,抬起右手,给了其妻子曹某狠狠地一耳光。
曹某左侧脸被打中后,当即倒地不起。
现场有人报警后,民警很快到达,联系了120救护车,将受伤的曹某送进了医院治疗。
曹某治疗终结出院后,经法医鉴定,其伤情为重伤二级。
【案例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华州检刑诉(2022)55号。】
据此,公安机关认为,男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涉嫌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遂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2022年1月28日,男子张某某被当地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男子张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追究,遂将其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于是,检察院以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一定程度(轻伤以上)的损害后果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男子张某某,一巴掌下去,将其妻子打成了重伤二级,足见其内心,怨气有多重。
毫无疑问,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了,根据以上规定,致人重伤的,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
但是,根据本案实际,结合法律的规定,张某某可以获得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本案中,男子张某某的妻子,与张某某尚未离婚,便与其他男子存在亲密行为。
更为错误的是,其在与现任丈夫办理离婚手续时,居然带上新男友,这是任何男人都无法接受的。
曹某的行为,有违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存在过错。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实施违背社会伦理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引发被告人实施犯罪或者激化加害行为危害程度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提出,“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本案男子张某某的犯罪,符合以上规定的情形,因而最后法院在对其进行量刑处罚时,应根据该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男子张某某的妻子曹某,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移情别恋,另外交往了别的男人。
从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当天的情况看,曹某竟然公开地带新男友去离婚现场,可以推断,两人可能很早便公开地在一起了。
如果曹某此前与其新男友,公开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使没有与他领取结婚证,也可能构成重婚罪。
何为重婚罪?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对于“结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民法法上是不认可事实婚姻的。
但是,刑法上,在重婚罪的认定中,“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视为“结婚”,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明确提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如果女子曹某在与其现任丈夫张某某没有离婚前,与新男友公开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根据以上规定,她可能涉嫌构成重婚罪。
对于重婚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本案女子曹某,如果在没有离婚时,便抛弃现任丈夫,与新男友公开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恐有牢狱之灾。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重婚犯罪,属于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
自诉案件,具体而言,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本案中,如果男子张某某认为需要追究女子曹某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应当由其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是否需要追究女子曹某的重婚罪刑事责任,是否提起刑事自诉,由男子张某某决定,主动权在他手里。
那么什么是“刑事自诉”?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自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方式的一种,是相对于公诉机关的公诉而言的,自诉,是“公诉”的对称。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比如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侵占案等。
本案张某某,如果认为其妻子曹某构成了重婚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属于以上规定情形。
其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比如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重婚案、遗弃案,以及刑法特别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出控告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另外,以上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并非绝对。
如果自诉案件影响重大,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被害人极其近亲属因特殊原因,无法提起刑事自诉的,国家司法机关也可能主动介入,转为公诉案件。
最后,“冲动是魔鬼”,任何时候,都应控制自己的情绪,避免冲动一时,后悔一生!
婚姻上,“强扭的瓜,不甜”,作为男人,任何时候,事业是第一位的,没有事业,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无法给爱人一个稳定的“家”,那么,总有一天,对方会“出”家的。
与其强留,不如放手!
自己强大了,栽得梧桐树,自有凤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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