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冲家里来打我!却让我坐牢又赔钱,不服!”再审法院:无罪
辽宁抚顺,80后农村男子尹某成家后,为了养家糊口,来到城里创业,自己开了一家配货站。
尹某为人诚实,老实本分,做生意注重信誉,童叟无欺,时间一长,回头客越来越多,业内口碑非常好。
但是有一点,尹某性格倔强,做事爱较真。
因此也得罪了不少人,特别是眼红他的同行。
尹某非常吃苦耐劳,为了省钱和方便照看生意,他没有租房子,吃住都在店里。
他白天开门做生意,晚上门一关,就成了他的家。
不久,因为竞标的事,尹某和另外一家公司结了怨,对方多次要求尹某主动退出,否则要他好看。
随后不久的一天傍晚,尹某的配货站里,突然出现了6名彪形大汉。
为首的男子关某,尹某认得,正是因竞标和他结怨,扬言要报复他的对方公司负责人。
关某一行6人,一进门便围住尹某,一边对他破口大骂,一边推搡,拳打脚踢,尹某身上一连挨了好几下。
情急之下,尹某从地上摸到了一把刀,他便起身拿着刀胡乱挥舞,喝令关某等人离开。
但是,男子关某等人未理睬他,并继续围殴他。
混乱中,尹某一刀刺中了其中一人的腹部,鲜血一下子染红了他的衣服。
见此情景,众人连忙停手,赶紧将他送往了医院。
尹某自己也主动报警,投案自首了。
2016年9月9日,男子尹某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送进了看守所。
11天后,即2016年9月20日,尹某被取保候审回家。
事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受伤男子为魏某。
出院后,经法医鉴定,受伤男子魏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同时还给其造成了伤残,残疾程度为9级。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男子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涉嫌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遂将其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审理期间,男子尹某为自己进行了辩护。
他提出,案发时,关某带人来到自己的住处,威胁和殴打自己,自己是在遭受到关某等6人的围攻、殴打时,为自保才刺伤魏某的,自己属于正当防卫,不是故意伤害,应当无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发时,关某、魏某等人来到尹某经营的配货站,对尹某进行辱骂殴打等不法侵害,根据法律的规定,尹某有权实施正当防卫。
但是,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本案中,关某、魏某等人对尹某的殴打,其非法侵害程度,尚未达到严重危及尹某人身安全的程度。
在此情况下,被告人尹某,却用刀刺伤被害人魏某,导致其重伤,并造成九级伤残,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对于受害人魏某,因身体受到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尹某也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按一定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据此,2017年10月11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
同时,判决尹某赔偿受害人魏某经济损失共计约3.6万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下达后,男子尹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本案中,关某、魏某等人首先动手殴打尹某,但根据现场情况,结合尹某受到伤害的程度等情况分析,关某、魏某等人对尹某的不法侵害,明显没有达到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程度。
在此情况下,尹某用刀还击,造成了受害人魏某重伤二级及9级伤残,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本案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于是,2018年4月28日,二审法院作出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下达后,男子尹某仍然不服,爱较真、认死理的尹某,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经过深思熟虑后,尹某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尹某的再审申请后,指令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法院的承办法官,经过仔细研究,认真审理后,报请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
最后,再审法院认为,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因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的焦点在于,尹某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
对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本案中,尹某的防卫行为,是在力量悬殊,1:6的情况下进行的。
虽然结果上对其中一名不法侵害人魏某造成了严重损害,但根据尹某当时所处的情境,该行为完全系制止不法侵害之必须。
尹某的以上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不得以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宜认定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因此,本案尹某依法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终,再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宣告尹某无罪。
同时判决,魏某应将已获得的赔偿款3.6万元,返还给尹某。
【律师说法】
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司法机关一直都是非常谨慎的,因而正当防卫,素有“僵尸条款”之称。
本案尹某最终被认定正当防卫,无罪释放,得益于其自己的不懈的坚持。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他是为自己的名节和正义而坚持。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同时,也为本案再审法院的正确认定点赞。
首先,什么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因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如前所述,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合法行为。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和认定正当防卫,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1、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即非法侵害,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行为。
存在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
本案中,毫无疑义的,关某、魏某等人来到尹某的家里,对其辱骂和殴打,属于不法侵害。
这一点,各方都没有异议。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重要条件,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提前防卫、假想性防卫,以及事后防卫,都不属正当防卫。
本案男子尹某的防卫行为,符合这一条件。
3、防卫人必须具有正当防卫的意识。
在主观上,防卫人必须具有明确的防卫意识,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正在被不法侵害。
从而作出防卫行为,阻止不法侵害的进行。
4、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不得伤害其他的人。
本案受害人魏某,是当天不法侵害分子中的一人,尹某对其采取正当防卫措施,是没有问题的。
5、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正当防卫,除了刑法规定的八种严重暴力犯罪的情形,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权外,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实施,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正是尹某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下面重点分析这个问题。
其次,对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应立足于防卫时所处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而不是事后站在理性的角度,以上帝的视角看待。
生活中,对于正当防卫,在冷静、理性的状态下,对其进行理论分析,大多数人都能理解。
但是,当遭到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时,在那种紧急情况下,还能作出准确的应对,把握好度,合法地实施防卫,几乎是没有人能做到的。
在此情况下,要求精准地把握好正当防卫的度,无疑是难上加难。
因此,对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两高一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依法适用《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认定时,应当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以上《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对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总的来说,就是在认定正当防卫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时,不能站在事后理性的角度,以上帝的视角看待和分析,而应该立足于防卫当事人当时所处的环境,正确判断。
本案中,男子尹某的防卫行为,是在力量悬殊,1:6的情况下,仓促进行的。
结合他当时所处的环境来看,一是事发突然,二是无法判断6人的真实意图,在尹某看来,真有可能是如他们扬言的那样,要自己的命。
这种情况下,尹某拿刀防卫,虽然结果上对其中一名不法侵害人魏某造成了重伤的损害后果,但根据尹某当时所处的情境,其行为完全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采取的行为。
因此,根据我国刑法《刑法》,以及上面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尹某的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不得以采取的自保行为,其结果,应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应认为是防卫过当。
本案中,对于关某、魏某等人因生意纠纷,来到尹某住处,对其进行辱骂和殴打,构成不法侵害,而尹某依法有权实施正当防卫,这一事实,原判两级法院均没有异议。
据此,本案发生争议的焦点,在于尹某在防卫现场,用刀刺伤了魏某,造成其重伤的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原判法院认为,本案关某、魏某等人对尹某的殴打,其非法侵害程度,尚未达到严重危及尹某人身安全的程度。
在此情况下,尹某用刀刺伤被害人魏某,导致其重伤,并造成九级伤残,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上,这种认定,是不合理的,也与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不相符。
本案中,在判断尹某面临的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以及现实的危险性,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尹某在力量悬殊,1:6的情况下,如果不果断处置,后一步将会遭受到什么样的不法侵害,无法预料,其严重性,可想而知。
在此情况下,他刺伤其中一名不法侵害人,造成魏某重伤,根据尹某当时所处的情境,该行为完全系制止不法侵害之必须,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因此,本案尹某依法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事实上,对于本案法院审级程序上的问题,不清楚的人,还很多,为此,很有必要在此作一下特别的普法。
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法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件案件,最多只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此后,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因此,正常情况下,案件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两审后,就结束了。
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或者裁定。
其次,为何会出现“三审”?
这是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出现再审。
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符合申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本案即属于以上情形中,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诉。
尹某在二审判决下达后,仍然不服,提出申诉,最后被法院依法受理,进行再审,这才出现了本案“三审”的情形。
对此,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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