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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树也犯法?抓了我,猪没人喂!”民警:好好交代,我替你喂猪

法律人2023-06-01 16:13:040

湖北恩施州,全称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这里山大人稀,居住的,多数为少数民族。

在海拔1600多米的宣恩县某乡山寨里,居住着一对六十多岁的老年夫妻,两人靠种植黄连、养猪等维持生活,还供养了一个儿子,在外地上大学。

六十多岁的女子周某,是这个家庭的女主人。

女子周某文化程度不高,性格倔强,好胜心强。

老两口辛苦了一辈子,眼看着儿子上大学了,她俩的好日子,也即将到来了。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去年,女子周某的老伴儿,却因为一场大病,离开了人世。

生活还得继续,2023年春节后,孩子上学去了,家里面只剩下了女子周某一个人。

家里种植黄连,搭建黄连棚,需要大量的木材和树枝,周某便白天上山砍伐树木,晚上回家做饭喂猪。

不久,当地派出所接到失主报案,称其山林里的经济林柳杉树,被人盗砍了。

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驱车前往调查,到达现场后,只见林中四处散落着许多被砍断的树枝,却没有见到嫌疑人。

随后经过调查,确定了嫌疑人便是女子周某,遂依法将其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派出所里,六十多岁的周某,起初不以为然。

“不就是砍了几棵树吗?我又没有犯多大的法!”

面对办案民警的询问,性格倔强的周某,抵触情绪很大,拒不配合。

“我家里还有两头刚抱养的小猪崽,饿了一天了!”

审讯中,女子周某突然开口说道。

得知情况后,办案民警立即暂停了手里的调查工作,冒着风雪,开车10多公里,来到了女子周某的家。

看着猪圈里两只饿得嗷嗷直叫的小猪,两名民警犯难了。

刚三十岁的两位民警,平时维护治安,护一方平安,倒是一把好手。但是喂猪,二人却是“大姑娘上轿,头一回”,不知道如何下手。

“我们原来也没喂过猪,只好打电话问有经验的老人。”

事后,民警解释说。

随后,根据电话里请教来的方法,两位民警脱下外套,挽起袖子,先来到厨房,将白菜切碎,然后和着玉米面下锅炖煮,煮熟后,等到温度适中了,再盛到盆里,端进猪圈倒入猪食槽中。

两只饿了一天的小猪,见到食物后,立即凑了上来,“扑通、扑通”地风卷残云般,吃了个干干净净。

第二天喂食时间到了后,“不务正业”的民警,再次来到女子周某家,帮其喂猪。

女子周某得知民警帮其喂了猪后,大为感动,很快便一五一十地,向民警交代了自己的所作所为。

“我一个人供儿子上大学,想砍树搭大棚种点黄连,没想到是违法的。”

后经相关部门鉴定,女子周某擅自砍伐他人山林里的柳杉树,共计30余株,活立木蓄积5.125立方米。

目前,女子周某涉嫌盗伐林木一案,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案例来源:澎湃新闻、极目新闻等。】

【律师说法】

本案中,因情况特殊,女子周某家里只有她一个人。

其因涉嫌盗伐林木被派出所依法传唤留置后,家里的小猪无人喂养,面临被饿死的风险。

办案民警了解情况后,没有冷漠地机械执法,而是非常人性化的替女子周某喂猪,解除了其后顾之忧。

本案民警替女子周某喂猪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无因管理”,是善意地做好事,值得肯定。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他人事务,因此而支出的必要的费用,可以请求受益人予以偿还。

无因管理他人事务,因此受到了损失的,还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民警出于好意,替女子周某喂猪,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是可以要求女子周某补偿其误工费、交通费等的。

但是,根据本案实际,两名可爱的民警,显然不会真的向女子周某主张以上费用的。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无因管理,管理人虽然是主动挺身而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实施管理行为。

但是,在实施无因管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无因管理人,不能因系做好事,便敷衍塞责,不负责任。

无因管理他人事务,应当像管理自己的事务一样,勤勉尽责。

本案中,如果民警因过错,比如让小猪误食了有毒食物等,造成小猪死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做好事,也应当小心谨慎,勤勉尽责。

本案中,女子周某因年纪大、文化程度不高,不懂法而违法。

但是,“不懂法”,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同样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本案中,女子周某不懂法,不知道盗伐林木,是违法犯罪的。

正常情况下,砍伐自己的林木,都需要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才能砍伐。

何况是盗伐林木!

事实上,生活中,和本案女子周某一样,认为“我的地盘我做主”,多年来便是如此,长在山上的树,自己想砍就砍。

具有这种认识的人,还比较多,类似的案例,也发生过不少。

在这方面,我国《森林法》明确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居民除了砍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外。

其他情况采伐林地上的林木,都应当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规定进行采伐。

尤为严重的是,本案女子周某,其行为,属于盗伐林木。

根据我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还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何为“数量较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2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本案中,经相关部门鉴定,女子周某盗伐他人山林里的柳杉树,一共30余株,蓄积达5.125立方米。

根据以上规定,女子周某涉嫌构成了盗伐林木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不懂法,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不知者不为罪”,在法律面前无效,本案女子周某应当为自己的“无知”买单。

首先,从物权法民法典的角度看,自己依法承包的山林,自己种的树,自己依法享有所有权。

但是,所有权不等于“采伐权”,砍伐自家树木,还应当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

一般情况下,公民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我国《民法典》第240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是,对于森林树木,国家出于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考虑,在林木的所有权之上,特别设立了采伐权。

森林树木的所有权人,采伐林木时,除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外,其他情况采伐林地上的林木,都应当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规定进行采伐。

其次,违反以上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恢复破坏的森林资源,并可以处以滥伐林木价值3倍到5倍的罚款。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里,正是许多农民朋友不了解,以致触犯法律最多的地方,应引起重视。

最后,本案发生后,许多网友替女子周某痛心,他们提出,周某老两口,一辈子辛苦,主要就是为了儿子。

如今因为她的行为,将来会影响到其儿子的工作和前途,可谓是功亏一篑,非常令人惋惜。

对此,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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