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案新析:“没法忍了!偷偷约我老婆,还打我!”法院:赔偿70%
都说性格决定命运,随着阅历的增长,见的事情多了,越来越觉得这话很有道理。
吉林长春,男子高某从小老实本分,胆小怕事。
长大结婚后仍然如此,时间一长,其妻子在彻底了解了他的性格脾气后,开始对他百般嫌弃。
在高某的妻子眼里,老公总是别人的好,而自己的老公则一无是处,只有两样不会。
那就是这也不会,那也不会。
没过多久,男子高某便发现,自己的妻子和隔壁男子赵某,私下接触频繁,两人经常在其车里“交流”。
高某为此事,曾数次劝过其妻子,让她替孩子着想,好好维护这个家庭。
但每次都是刚一开口,便被妻子打断,并遭到呵斥:“自己没用,还整天疑神疑鬼!”
2022年2月7日,晚上天黑后,高某的妻子在家里,一直手机不离手,同别人在微信里聊天。
大约10点钟左右,高某的妻子说有事要出去一下,说完经过一番梳理打扮后,出门了。
男子高某当即心生警觉,怀疑她是出去和隔壁老赵约会去了,便跟在其妻子后面,一路尾随。
高某的妻子出门后,很快便来到了大道上,一辆白色的轿车正停在前方着在等她。
走近后,高某的妻子拉开车门,便上了车。
在后面远远跟着的高某,认得那是隔壁老赵的车,不由得怒火中烧,于是快步上前,打算阻止。
当高某靠近时,却看到自己的妻子正躺在男子赵某的怀里,两人有说有笑。
这一幕,彻底引燃了高某内心的怒火,他一把拉开车门,拽住赵某,然后两人下车,打了起来。
然而,就在男子高某和赵某,两人互不相让,抱着一团互相殴打时,高某的妻子从车上下来,一把抱住了高某。
男子赵某见状,趁机对高某一阵拳打脚踢、轮番殴打,打得高某鼻青脸肿,浑身是血才罢手。
挨打后,男子高某打电话报了警,警察赶到现场,见高某受伤流血了,便安排他先去了医院检查治疗。
高某在医院住了几天,花费了2400元后出院。
经法医鉴定,男子高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随后,警察将双方通知到了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
案件调查结束后,派出所按规定组织双方调解时,男子赵某却以高某先动手打他,自己也受了伤为由,拒绝赔偿高某的医疗费等损失。
调解失败后,公安机关认为,男子赵某殴打他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赵某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的治安处罚。
【案例来源:吉林电视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等。】
事后,男子高某越想越生气,自己被“绿”,前去理论反被打了一顿,实在是咽不下这口气。
于是,高某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了法院。
高某提出:
1、赵某殴打自己,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侵犯了自己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赵某应当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400元。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过程中,男子赵某答辩称:
是高某先动手打他,他才还击打伤高某的,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男子赵某殴打他人,侵犯了高某的身体健康权,给其造成了轻微伤害、经济损失2400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但是,高某在发现自己妻子和赵某在车上“交流”,存在不正当交往时,未能采取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先动手殴打赵某,亦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赵某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据此,法院最后作出判决,主要内容为:
对于本案高某的2400元损失,酌情认定由高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
剩下的70%的责任,由赵某承担,即赵某赔偿高某合计1500多元。
【律师说法】
答案令多数人失望,是不能!
原因在于,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义务。
妻子对丈夫不忠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的,丈夫在提起离婚诉讼时,除了可以主张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妻子少分,或者不分。
还可以要求不忠的妻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出轨,给丈夫带来精神痛苦、造成精神损害的人,是其妻子。
其妻子不犯错,第三者是无法插足的。
因而,赔偿主体,是其妻子,而不是第三者。
由此,本案高某,是无权要求隔壁老赵赔偿其精神损害的。
从现行法律规定上看,自《刑法》取消“通奸罪”之后,除了极少数的重婚罪,以及破坏军婚罪中的第三者,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他情形,很难受到法律追究。
破坏他人家庭,属于不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受害一方,除了离婚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外,还可以向其家庭、单位投诉,使其受到来自家庭、邻居的道德谴责,以及单位的纪律制裁等。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对民法上正当防卫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行为。
这里的关键词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终止后,再进行所谓的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是违法行为。
其次,本案中,面对自己的妻子与隔壁老赵,两人在车上不正当“交流”,男子高某不能正确处理,采取违法方式维权,先动手殴打赵某,是违法的。
此时,对于被殴打的赵某来说,构成非法侵害,其有权实施正当防卫。
但是,高某的妻子下车后,将其抱住,高某对赵某进行殴打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
这时候,赵某再殴打高某,属于“事后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系侵权违法行为。
事实上,本案男子高某受伤,主要形成时间,在这个阶段,他被自己妻子抱住后,无法动弹,拳脚无法施展,只得被动挨打。
正常情况下,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隔壁老赵殴打高某,给其造成经济损失2400元,根据以上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我国《民法典》还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即过失相抵原则。
本案中,高某发现自己妻子和赵某,二人之间存在不正当交往时,没有采取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先动手殴打赵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赵某的民事责任。
因此,本案高某,无法得到全额的赔偿。
法院最后作出判决,确认高某自己存在过错,自行承担3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俗话说“妻贤夫祸少,子孝父宽心”,本案高某的妻子,虽然法律上其难以被追究。
但是,因其不忠行为,却差点儿引起了重大祸端。
事实上,古往今来,“自古奸情出命案!”,因类似行为引发的重大案件,血的教训,层出不穷。
因此,本案男子高某的妻子,法律上无责,但道德上,却难逃“审判”。
所以,夫妻之间,家庭之中,双方都应彼此忠诚。
唯有如此,才能家和万事兴,婚姻美满,家庭幸福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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